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案例民法典合同编
QQ咨询:
有路璐璐:

案例民法典合同编

  • 作者:葛伟军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89992
  • 出版日期:2024年04月01日
  • 页数:483
  • 定价:¥79.00
  • 猜你也喜欢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 出版社
    • ISBN
      9787519789992
    • 作者
    • 页数
      483
    • 出版时间
      2024年04月01日
    • 定价
      ¥79.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本书收集整理了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内容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并以注释方式逐一解释法条。读者在阅读时,可以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的研习,系统掌握合同法的精神。
    文章节选
    编写说明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是以《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为主体与基础,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有机的、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除此之外,还包括具有审判参考意义的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等司法案例。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司法案例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的法秩序。
    合同编有一系列重大制度创新,如确立合同编的参照适用规则(身份关系和非合同之债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完善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则(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明确格式合同的新规定(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制/格式条款的效力控制)、新增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正式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合同保全制度的完善(扩大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直接清偿规则与入库规则)、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明确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具有随时解除权/关于解除权行使“附条件和期限”的特殊规定/明确起诉状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的送达可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完善(增设违约方对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负担/明确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均受可预见规则限制)、新增保理合同(保理合同的构成和类型/基础关系对保理合同的影响/重复保理的效力),等等。
    本书收集整理了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内容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并以注释方式逐一解释法条。读者在阅读时,可以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的研习,系统掌握合同法的精神。
    在编写时,本书充分考虑法条的新增与废止的现实情况,以及司法案例对于理解法条的重要性等问题,突出时效性和实用性。读者在阅读时应当注意,正文部分以及用以注释法条的材料,采如下体例:
    1.正文为《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法条。总则编主要摘取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部分。
    2.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用以注释的文件,*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晚截至2023年12月底,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年代较早或者使用频率较低的文件,并未收录。
    3.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四类编排:相关法律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相关文件规定、相关案例。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新到老排列。
    (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4)用以注释的案例,均包括简单概括、案例名称和出处、案例要旨等。关于典型案例,《民法典》施行之前的典型案例仅收录了典型意义部分,《民法典》施行之后的典型案例全文纳入。
    4.《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案例,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案例具有一定意义,放入现行民法典条文项下,以供参考。
    对于本书的编写工作,首先要感谢法律出版社似玉编辑的重视。其次,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燃同学负责法条和案例的更新,张皓珅、刘星澳、陈孙琪和马朵朵同学负责文稿的校对,对他们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后,感谢同事以及家人对我工作的支持。
    本书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错误或纰漏,敬请读者谅解,所有问题由我承担。我们将在今后的再版中改正或更新。
    葛伟军
    2024年1月1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 总 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3 **节 一般规定3 **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3 **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3 **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 **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5 第二节 意思表示5 **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5 **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6 **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6 **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6 **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7 **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7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0 **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10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1 **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1 **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13 **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7 **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8 **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1 **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1 **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2 **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22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3 **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3 **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56 **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56 **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56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60 **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60 **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61 **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61 第七章 代 理61 **节 一般规定61 **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61 **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62 **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62 **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64 第二节 委托代理64 **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64 **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65 **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65 **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65 **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66 **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66 **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66 **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67 第三节 代理终止73 **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73 **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73 **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73 第八章 民事责任74 **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74 **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74 **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74 **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85 **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87 **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88 **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89 **百八十三条 【见义勇为】89 **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89 **百八十五条 【涉英烈权益的民事责任】89 **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89 **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91 第九章 诉讼时效92 **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长权利保护期间】92 **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99 **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99 **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99 **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99 **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职权禁用规则】101 **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101 **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02 **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04 **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105 **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105 **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106 第三编 合 同 **分编 通 ?则107 **章 一般规定107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07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107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合同约束力和合同相对性】109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110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三种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11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11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114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114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一般条款与示范文本】118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119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19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120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120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120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的撤销及其例外】120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的时间要求】121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121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121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121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121 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121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122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123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123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延承诺】123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123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123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123 第四百九十条 【书面合同的成立时间】123 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125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125 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125 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125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126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130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37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143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144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145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146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147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与待批准合同】147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155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155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158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159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59 第五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16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160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160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165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166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169 第五百一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170 第五百一十四条 【**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170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170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170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170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170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170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171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171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71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72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173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174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174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176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177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177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177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177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77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177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管】182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184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184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187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188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的债权人撤销权】189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190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196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196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197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97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197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198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198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205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206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207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207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207 第五百五十一条 【免责的债务承担】207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208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210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210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210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210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11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211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214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214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214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215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216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217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228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229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231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234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234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238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238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239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239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239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240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免除】240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240 第八章 违约责任240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240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249 第五百七十九条 【**债务实际履行责任】249 第五百八十条 【非**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249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252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252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253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253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260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271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271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273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273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273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274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274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275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特殊时效规定】276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276 第九章 买卖合同276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276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279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279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283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284 第六百条 【知识产权归属】284 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285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285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285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286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原因标的物未按期交付的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287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287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287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87 第六百一十三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287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287 第六百一十五条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287 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288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289 第六百一十八条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290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290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290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290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291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291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291 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回收义务】291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291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294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294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294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294 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294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294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294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95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297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297 第六百三十七条 【**买卖的**期限】297 第六百三十八条 【**买卖的效力】297 第六百三十九条 【**买卖使用费的负担】297 第六百四十条 【**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298 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298 第六百四十二条 【出卖人的取回权】301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的回赎权】301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301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316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323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互易合同】324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24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324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内容】324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地】325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供电义务】325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326 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的抢修义务】326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的交付��费义务】326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的**用电义务】327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328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328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328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329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333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333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333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333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333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334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334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334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334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334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341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341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341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342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342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343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343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343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344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345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345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345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345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347 **节 一般规定347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347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48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349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350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350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351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351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353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354 第六百九十条 【*高额保证合同】354 第二节 保证责任357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357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357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358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359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360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362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363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363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363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364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抗辩权】365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366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366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366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367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长期限】368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368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368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368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368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368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368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369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369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369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369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370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370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370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370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收益归属】370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370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370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373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73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373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374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375 第七百二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375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375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375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376 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376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376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376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376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376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378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378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378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378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378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379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379 第七百四十三条 【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379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379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所有权的登记对抗】379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379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380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380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381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381 第七百五十一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对租金给付义务的影响】381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381 第七百五十三条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382 第七百五十四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382 第七百五十五条 【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382 第七百五十六条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382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383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383 第七百五十九条 【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383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383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383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定义】383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385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385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385 第七百六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385 第七百六十六条 【有追索权保理】385 第七百六十七条 【无追索权保理】385 第七百六十八条 【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386 第七百六十九条 【适用债权转让规定】386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387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387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主要内容】388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388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辅助工作转交】388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388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388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388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388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388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389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389 第七百八十一条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389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390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390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390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保密义务】390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390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390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391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391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391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392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392 第七百九十二条 【订立**重大建设工程合同】393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393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394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394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395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396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396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396 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398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399 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400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401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401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401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401 第八百零七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02 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407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408 **节 一般规定408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定义】408 第八百一十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411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运输义务】411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411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412 第二节 客运合同413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413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413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414 第八百一十七条 【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414 第八百一十八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414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414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414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417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417 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417 第八百二十四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422 第三节 货运合同423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423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423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424 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424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424 第八百三十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与收货人的提货义务】426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426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426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物赔偿额】428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428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429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429 第八百三十七条 【承运人提存货物】429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429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429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430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430 第八百四十一条 【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430 第八百四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430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430 **节 一般规定430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定义】430 第八百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433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主要条款】434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435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436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437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438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无效】438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441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441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441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442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442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442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442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442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442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443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443 第八百六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443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444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444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445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448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448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449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449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449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449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449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449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449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450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450 第八百七十五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450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450 第八百七十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法律适用】450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455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455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456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456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456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457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457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457 第八百八十五条 【创新技术成果归属】457 第八百八十六条 【工作费用的负担】457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457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459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459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460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460 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460 第��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告知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六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461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461 第八百九十九条 【领取保管物】461 第九百条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461 第九百零一条 【消费保管合同】461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461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留置权】461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461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461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462 第九百零六条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462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462 第九百零八条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462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462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性质和转让】462 第九百一十一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462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463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463 第九百一十四条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463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463 第九百一十六条 【逾期提取仓储物】463 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463 第九百一十八条 【适用保管合同】463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463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463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464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464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64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464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465 第九百二十五条 【默示显名代理】465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介入权】465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466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466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466 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467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467 第九百三十二条 【共同委托】467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467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终止】467 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467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通知和采取措施的义务】467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468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468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468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469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469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469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469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471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471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471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471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471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471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472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472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472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定义】472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472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472 第九百五十四条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472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472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472 第九百五十七条 【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473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473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473 第九百六十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473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473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473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476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476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477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478 第九百六十六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478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478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478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478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479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479 第九百七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479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479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479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480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480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480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480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480 第三分编 准合同481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481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481 第九百八十条 【不真正无因管理】481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481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481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481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481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481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481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482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482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483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