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和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生产**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 生产**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4年1月1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监察机构对生产**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和《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