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首先需要声明并强调的是,本书不是拙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的修订版,而是笔者另起炉灶重新完成的一本新书。从内容、体例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只有254个裁判规则,而本书有456个裁判规则,且完全重合的裁判规则为数寥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字数约42万字,而本书字数约141万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只有70个典型案例、52个关联案例,而本书有456个典型案例、501个参考案例。对比二者,虽有丝缕联系,但主要内容区别显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市场反响尚可,之所以选择推倒重来,而非加印或修订,主要源自两方面的考量:一是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范制度迭代。“一典出、九法废”,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所依托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废止。在此基础上,*高人民法院相应废止了原《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并重新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这就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所讨论的法律规则发生根本性变化,很难通过修订的方式加以完善。二是如笔者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修订二版的序言中所说:“修订时发现,部分章节过于注重资料的收集与展示,作者自己的观点较少展开,显得说理不够;原书按照传统教科书的体例写作,完成后根据编辑的建议调整为现在的体例,体例调整后显得逻辑层次不够清晰,部分裁判规则零碎而杂乱。但这些问题只有全面改写才能解决。”本次重写既注重介绍实务中的裁判观点,亦致力阐释笔者自己的思考,本书每个裁判规则相对独立而完整,且坚持了“裁判规则 理论解析 典型案例”之体例上的一贯性。
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本书讨论的多是实务中的争议问题,普遍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两难选择。笔者学识所限,所选择的部分裁判规则难免有失允当。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解除情形下,购房人返还购房款请求权与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系问题,笔者原本的观点是,购房人的返还购房款请求权不具有优先性。但书稿即将完成之时,适逢《*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出台。笔者虽不赞同该批复第3条的立场,但基于本书实务书籍的定位,还是忙不迭地根据该批复规定进行了改写——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外,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争议颇大的问题。笔者*终的选择是: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事实上的承包人,故挂靠人对发包人享有直接的工程款请求权,也就相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据悉,就此问题,湖南省**人民法院向*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湘高法报〔2022〕46号),但*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答复。站在司法实务的立场,相关争议问题当然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为准,笔者的论述就权当抛砖引玉吧。第二,通常情况下,每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会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且多数问题都有争议。本书每个裁判规则之下所援引的典型案例,仅表明就讨论的该裁判规则笔者赞同典型案例的裁判意见,但不代表笔者赞同典型案例所涉及的与该裁判规则无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的立场。第三,附录中有26个**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这是本书在介绍实务观点时主要依赖的资料。其中,绝大部分指导意见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得以查询核实,北大法宝没有收录的,笔者也通过当地法院系统的朋友予以了核实。
本书的不足或者说是遗憾是显而易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争议问题非常多,笔者虽尽力搜集、整理、建构,但所收获者不过九牛一毛。而且本书直接从单个裁判规则入手,这种“梅花桩式”的写作体例,也决定了本书的论述必然是挂一漏万的。第二,涉及交叉问题的裁判规则,无论摆放在哪个章节,都难以周全。笔者的选择是,若一个争议点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的,则择一摆放。如工期违约金,既可以安排在工期部分,也可以放置在违约金部分,笔者*终摆放在了“3.3 工期的索赔”;若一类问题之下的多个争议点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的,则根据法律问题的不同分散摆放。如涉及招标投标的裁判规则,则分散在“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之【裁判规则9】、“2.4 招投标程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5.5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参照结算”之【裁判规则214】,以及“8.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裁判规则”。这种位置摆放,要么使被“忽视”的章节显得内容“漏项”,要么使被分散的规则显得支离破碎。第三,由于《民法典》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施行不久,实务中适用《民法典》《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裁判且契合本书所建构的裁判规则的案件不多,所以本书所援引的大量案例适用的仍是《合同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等,在时效性上有所欠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建造、造价与法律规范相互交织。笔者在这一领域存在大量的知识盲区,对裁判规则的解说心余而力绌,部分裁判规则的建构难免流于浅薄,还请读者诸君多多包涵。
是为序。
邬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