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间刑事诉讼移管是一种关涉**司法主权让渡的深层次司法协助形式,其与引渡、刑事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移管、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并列构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框架体系。目前,我国学术界在这个领域的研究较少,相关研究成果鲜见。笔者选择此题旨在通过较为全面的探究,厘清**间刑事诉讼移管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内容,以期填补这个领域的空白,促进**间刑事诉讼移管以及我国区际刑事诉讼移管的有序发展。
本书分为五章,论证的基本思路如下:
**章刑事诉讼移管概论。通过我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移管的诠释,阐明刑事诉讼移管是指一国在特定情况下将刑事案件移交给他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它的基本内涵和核心是刑事管辖权的让渡;其基本特征是刑事管辖权的让渡、适用法律的复杂性和刑事司法属性。有国际移管与区际移管、明示移管与默示移管、输出移管与输入移管三种基本类型。经与引渡、狭义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移管及区际刑事诉讼移管的对比分析,进一步明晰刑事诉讼移管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框架体系中的地位。刑事诉讼移管当事国通常可称为移管输出国和移管接受国。
第二章刑事诉讼移管基础理论。如同其他刑事司法协助形式,刑事诉讼移管的产生、发展具有法理基础、现实基础和国际法基础。司法公正、诉讼经济、保障人权和刑事管辖权国际冲突的解决是刑事诉讼移管的制度价值;**主权让渡论是刑事诉讼移管的逻辑前提,刑事诉讼移管是**行使司法主权的一种方式;针对“或引渡或起诉”的局限性以及预防和惩处当代国际犯罪、跨国犯罪的窘境,“或引渡或移管”旨在赋予当事国强制履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国际义务,减少放纵犯罪的现象,“或引渡或移管”应当成为**间刑事诉讼移管的法理基础。**间刑事诉讼移管的现实基础包括它能够迎合国际社会合作惩处国际犯罪的需要、维护国际共同利益的需要和主权**实现司法主权的需要。在当今国际社会业已形成的严密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网络中,主权**的国内刑事法趋同趋势日益显现,全球范围内逐步趋向刑事法治,刑事诉讼移管将得以快速发展。
第三章刑事诉讼移管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移管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国际社会所公认、能够普遍适用于刑事诉讼移管实践,指导刑事诉讼移管的基本原理和准则。尊重当事国刑事管辖是首要原则,也是当事国进行诉讼移管合作的基础,在解决刑事管辖纠纷时,第三国模式具有特殊的适用价值。移管不加刑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惩处国际犯罪并不矛盾,同时需要正确对待在实践中带来的“同罪不同刑”现象。死刑不移管原则是当事国拒绝刑事诉讼移管的理由之一,与限制、废除死刑、保障人权有异曲同工之效,且有利于控制国际犯罪,在当今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下,对促进刑事诉讼移管的顺利运行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价值。
第四章刑事诉讼移管的规则。刑事诉讼移管的程序是指诉讼移管当事国间提出诉讼移管请求、办理、结案、结果通报等步骤作出的先后次序,一般不涉及一国之内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移管的规则包括诉讼移管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法律效力、权利保障和证据移交等。为促进证据移交的顺利进行以及移交后证据的*终采信,本书在对比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提出移管当事国应从规范取证、注重物证的搜集及采用远程视频取证等方面,促进两大法系**间相互接受、采信移交的证据。赃款赃物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同时具有证明价值的双重属性。
第五章我国区际刑事诉讼移管制度的构建。基于**间刑事诉讼移管的合理内核及**间刑事诉讼移管与区际刑事诉讼移管的差异,我国区际刑事诉讼移管是指我国内地(大陆)、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四个法域之间,某一个或多个法域将跨境犯罪案件移交给某一个法域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在性质上属于在一国国内拥有独立终审权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刑事诉讼移管。基本特征是适用的主体为我国各司法法域,适用我国统一的法律,内地对特定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我国区际刑事诉讼移管的基本原则、适用的程序和规则等方面仍需在诉讼移管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