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导言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社会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在学术研究、政治、文化、社会生活领域,婚姻的概念一般可以从两个意义上理解。一是广义的,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把包括原始社会在内的一切具有规范意义的两性关系都视为婚姻,如“群婚”和“对偶婚”。二是狭义的,在个体婚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把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比较稳定的男女两性关系称为婚姻。婚姻是按照社会规定的条件和所追求的目的形成的社会关系。即使在个体婚制的各个历史时期,对婚姻的解释也是有所不同的。作为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是指狭义的个体婚。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主张:“婚姻是男与女的结合,���含有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在宗教神学统治时期,古代西方多数**的婚姻观念是以宗教神学为基础的。罗马法学家称婚姻为一夫一妻之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的终身结合。在基督教的圣经中,《马太福音》说婚姻是“神作之合”。因此,结婚被视为圣典(宣誓圣礼)之一。
中国古代典籍中对婚姻的阐述,强调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其中有不同的解释:一是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昏”原本是时间概念,指“日人后二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要在黄昏的时候举行,逐渐演变成行为概念。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党和**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国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制约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教材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法学教材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高职高专法学教材中。
为了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和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法和经验,针对当前绝大多数法学教材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暨南大学出版社组织了全国几十所大学共同编写了“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这套教材分为本科和高职高专两个系列,内容涵盖了法学的全部学科,系统性强;囊括了*新立法成果、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前沿热点问题,贴近时代发展,做到了理论性与实用性的较好结合。这两套系列教材堪称系统工程,其规模之大、覆盖面之广,在法学教材建设中****;在知识系统的完整性、理论观点的稳妥性、引用资料和法规的准确性以及文字表达的规范性和可读性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