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教育以明明德、长善救失为目的,强调智仁勇,恰恰对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忽视伦理道德教育,即使有好的制度,也难以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因人的道德滑坡而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甚至还会使作奸犯科之事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正所谓“德教失而民风哀”。 在古人看来,忽视道德教育而仅仅重视公平正义的制度,会导致以下结果。 其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为政》) 即人们因为惧怕刑法的处罚而免于作恶,但是由于没有羞耻心,甚至还会以作恶后能想方设法地免于刑法的处罚而沾沾自喜,自以为聪明。在现代西方社会,很多年轻人不再相信宗教了,宗教道德教化失灵了,而它的政治制度仍然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进行安排的,结果出现了大量的“反社会行为”。狭义地讲,“反社会行为”是指没有触犯法律但却是不道德的行为,如校园霸凌、青少年吸毒、酗酒、斗殴等。鉴于孩子年纪小,达不到法律制裁的标准,往往不了了之。这些现象对社会和谐造成了不良影响。《论语·为政》云:“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要用道德教育来引导人们,用礼仪来教化人们,人们有了羞耻之心,就会打心底里不愿意去做坏事,而且还会有人格的归附。 其二,不能培养出品德高尚的圣贤君子。《群书治要·盐铁论》中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法律的确可以给人以制裁,并对犯罪的人处以刑罚,但是培养不出一个人的廉洁之心;法律也能够把犯罪的人杀掉,但是培养不出一个人的仁爱之心。《淮南子·泰族训》对这句话讲得更具体,曰:“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刑窃盗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法律确实可以把不孝的人判处死刑,但不能使人们成为像孔子、曾子那样具有高尚德行的人;法律也确实能够对偷盗的人给予处分,但不能使人成为像伯夷那样廉洁的人。后面还举了一个相当有说服力的例子,即:“孔子弟子七十,养徒三千人,皆入孝出悌,言为文章,行为仪表,教之所成也。”(《淮南子·泰族训》)孔子的徒弟出名的有七十多位,学生有三千多人,他们每一个人在家都知道孝敬父母,出门懂得尊敬长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能成为社会大众的表率。这些恰恰都是依靠教育成就的。时下社会,人情异化较为严重,官员贪腐案、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各类网络负面舆情增多,“女大学生造谣偷拍”事件、“天价彩礼”话题等时有出现。人们可能认为,上述现象还是由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所致。然而,这类事件的发生,除了说明法律监督机制、社会舆论引导确实有需要改革的地方之外,更为关键之处,还在于道德教育缺失, 人心冷漠到麻木不仁。 其三,“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道德经·第五十七章》)即法律条款越来越严密具体,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违法乱纪的人依然众多。这表现为监狱以人满为患,政府以警察短缺为忧。比如,食品**出了问题,就有食品**法;贪污腐败问题出现,就有反腐败法;环境受到污染、生态遭到破坏,就有环境保护法;酒后驾车的人多了,就有酒后驾车相关惩罚规定;恐怖现象出现了,又有专家呼吁要设立反恐怖法;等等。只要有什么问题出现,就有相关法规出台,所以,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越来越严密,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确实可以把犯人关进监狱,但仍有一些人违法乱纪、钻法律漏洞,很显然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缺乏伦理道德的教育,犯人在监狱里学到的反而是更加狡诈的作案方式,一旦被释放,仍然会危害社会。因此,《群书治要·袁子正书》中提到:“不能止民恶心,而欲以刀锯禁其外,虽曰刑人于市,不能制也。明者知制之在于本,故退而修德。”倘若不能制止人们作恶的心,而仅仅以刀锯在外面执行死刑、惩罚犯人,也终究难以避免作奸犯科的事情发生。所以,圣明的君主深谙德为“制之本”, 懂得专注于自身的道德修养,等到君主修身有成,其嘉言懿行自然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在下位者。正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 其四,“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淮南子·泰族训》)如果忽视道德教育,即使**拥有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也无法有效地实行。之所以这样说,从实施者的角度而言,法律、监督机制都是由人来制定和实施的,如果人“不知礼义”,即制定和实施法制的人没有公正的美德,就不可能制定出公平合理的法律;即使能够制定出公平合理的法律,如果执行者没有公正的美德,也不可能将合理的制度实施到位。高尔基在他的名剧《在底层》中有这样一句台词:“人, 这个字眼听起来是多么的自豪。而能够让人自豪起来的显然是高尚的道德及优良的人格,就像飞翔是鸟的天职,游水是鱼的天职,绽放是花的天职一样,加强道德修养,锻造高尚人格,是人的天职。”他们都在向我们传达这样的信息,即道德是做人之本,人如果丧失了伦理道德,没有了羞耻之心,做什么事都无所谓,那么,再好的制度,对他来说也都是无能为力、无济于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