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定义】 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受保护及合同的相对性】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的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 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的撤销】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的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新要约】 第四百八十七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依**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 ……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