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除了加害人之外,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不得不予以考虑。与有过错会导致损害赔偿的数额减少,甚至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完全被排除。 1. 损害发生时的与有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发生有共同影响的,根据民法典第254条,赔偿义务及待予赔偿的范围,要取决于“情事,尤其是损害在多大程度上主要由一方或者另一方引起的情事”。 提示:民法典第254 条说的“过错”,并不是民法典第276条层面上的过错,而是“对自己的过错”。 学习提示: 民法典第254条是一则例外条款,因为其与“全有全���原则”不同,后者意味着,法院(只)能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完全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与调解解决争议不同)不能充当和事佬与调停人。但是在第254 条的框架下,法院可以评估具体案件的特殊情事,并据此来计算赔偿的额度。 示例: 搜罗古董的S在A古董店里赏玩一件昂贵的陶瓷花瓶(价格:1000 欧元)。由于不小心(即“过失”),S把花瓶从桌子上碰落,花瓶摔得粉碎。但不幸的是,店主此前把花瓶放在了桌子边缘。因此,这里就存在民法典第254条的与有过错。A可以向S(依据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主张900欧元、800欧元,还是635欧元,取决于其与有过错可以被估价几何。法院在此就有了一个比较广泛的裁量空间。 典型示例出现在道路交通法中,受害人的与有过错在下列情形中被判例承认: 摩托车驾驶员不佩戴头盔; 汽车驾驶员不系**带; 骑自行车的人行驶在相反的方向上; 行人在红灯时横穿马路,或者横穿主干道而不走附近的斑马线。 2. 损害扩大时的与有过错 根据第254条第2款第1句,与有过错也可能发生在下列情形中,即受害人没有“提醒加害人注意异常高的损害风险”,或者没有“避免或减轻损害”。 示例: 机动车受损的所有人在修理期间不允许租赁过于昂贵的车辆来代步; 基于情事,在受损的机动车修理期间,只有在里程较短的路段才允许乘坐出租车,来替代租车; 受害人有义务使用尚存的劳动力,来避免或减少后续损害; 在中等偏重的损害中受害人必须寻求****,并遵循医嘱。 若受害人未做到上述要求,而导致损害扩大,受害人都存在与有过错。 3. 第三人与有过错的成立 根据第254条第2款第2句,在与有过错的案型中,“准用第278条的规定”。…… 示例: 在上文第1点的示例中,如果A的雇员将花瓶放在桌子边缘,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254 条第2款第2句连同民法典第278条,雇员的过失行为要归属于A。 不过,这里涉及的是所谓的“法律原因准用”,而不仅仅是“法律效果准用”。这意味着:与有过错按照民法典第278条应当被归属于受害人的,必须满足第278 条具体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要已经成立了“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合同关系或者先合同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