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犯罪类
案例4潘某银行卡洗钱案
案情摘要
2006年某银行在监测网上银行交易时发现,每天有若干个人账户在同一时点向某些新开账户划转资金,金额1000~2000元,这些账户收到资金后迅速集中转出,随后再没有新的交易发生,明显存在异常情形。该银行即按照反洗钱规章要求报案,警方据此展开侦查,迅速破获了一个以潘某为首的内部分工明确的洗钱犯罪团伙。
经查明,2006年,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元某,与元某商定由潘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为元某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得来的钱款,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于是潘某与祝某、李某、龚某结伙,于2006年7月至8月问,由被告人潘某、祝某收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了94张银行卡。元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诈骗取得的资金划人上述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随后潘某、祝某、李某、龚某分别使用94张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l00多万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按照元某的指令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将剩余资金汇入元某指定的相关账户内。
2006年8月,警方将潘某、祝某、李某、龚某抓捕归案,2007年8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已经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近年来也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维护**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3年年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的职能。上海作为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度高,资金流量大,反洗钱任务日趋繁重。为此,2004年3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率先成立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的**个反洗钱处。四年来,上海分行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总体部署,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下,与上海市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职能部门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建立和逐步完善各项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的新方式和新手段,反洗钱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正式施行,为反洗钱工作向纵深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反洗钱案件的突破是衡量反洗钱机制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反洗钱机制需要发挥的重要功能,就是从源头上监测、调查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异常和可疑资金交易,及时发现和截断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为侦查、控制和追踪犯罪分子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赢得时机。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能部门通过认真分析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线索、在���场检查中**关注高风险客户、与相关执法部门加强横向沟通并实行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案件线索采集体系,并成功破获了一批涉及洗钱的违法犯罪案件,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这些成果充分体现了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