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导论 **章统一审议立法制度与社会发展的联结 **节研究缘起和核心概念范畴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二、核心概念 第二节研究意义和结构纲要 一、研究意义 二、结构纲要 第三节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视角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学术综述统一审议制度的理论争辩 **节学术研究发展概述 一、研究议题的演变 二、研究主体的发展 三、研究方法的拓新 四、成果形式的偏重 第二节主要学术议题述评 一、《立法法》制定前的存(立)废之争 二、《立法法》实施后的完善之辩 第二部分本论 第三章制度解析统一审议制度的建构和功能 **节审议制度的变迁和统一审议制度的建构 一、审议组织唯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法定审议规则空白阶段(1979年至20世纪80年代初) 二、全体会议一审下的审前程序得以开发——统一审议制度萌芽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1986年12月) 三、专门委员会普遍设立后的��议功能强化和分化并存——统一审议主体要素发育阶段(1986年12月到20世纪90年代初) 四、两(多)审制和提前介入制普遍确立——统一审议时间和信息要素具备阶段(20世纪90年代) 五、补充说明及小结 第二节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法定功能 一、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制度的基本结构 二、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制度的法定功能 第四章功能评估统一审议制度的实效评估 **节功能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一、功能评估的对象 二、功能评估的内容 第二节审议周期比较分析 一、审议周期的含义和研究目标 二、统一审议实施前后法规案的审议周期历史比较 三、统一审议实施后法规案的审议周期省(市)际比较 四、审议周期的初步研究结论 第三节法规案修改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分析 一、报告的名称、具体审议对象和字数分析 二、听取和采纳的修改意见来源分析 三、条文数的修改比例分析 四、修改建议的具体内容分析 五、不予采纳并加以说明的重要修改意见的分析 六、法规案修改报告之形式和内容的初步研究结论 第四节表决结果比较分析 一、统一审议实施前后法规案的表决结果历史比较 二、统一审议实施后本届法规案的表决结果省(市)际比较 三、表决结果的初步研究结论 第五节过滤机制及其个案分析 一、法制委在过滤法规案上的制度空间 二、过滤机制的实际运作和法制委的有益尝试 三、对法定过滤机制以及法制委作为的初步评价 第六节小结 一、法定功能和事实功能——实现了什么 二、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以什么方式实现 三、工具功能和自身功能——是什么性质的功能 四、事实功能的作用结果——带来了什么变化 第五章组织结构统一审议组织的组织解构 **节统一审议组织的设置概况 一、统一审议组织的名称 二、统一审议组织的组成及其人数 三、统一审议组织的工作机构 四、统一审议组织的组织规模之初步研究结论 第二节统一审议组织成员的产生与构成 一、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 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构成 三、法制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配置 四、法制委员会构成的初步研究结论 第三节统一审议组织工作机构的组织与职责 一、工作机构的设置及模式 二、工作机构的人员规模 三、工作机构的内部构成 四、工作机构的功能职责 五、工作机构的初步研究结论 第四节统一审议组织的立法顾问 一、立法顾问的聘任及其方式 二、立法顾问的人数和专业构成 三、立法顾问的任期 四、立法顾问的作用及其途径 五、立法顾问的日常联系和活动经费 六、立法顾问的初步研究结论 第五节小结 第六章工作规范统一审议规则的文本分析 **节统一审议规则的制定概况 一、条例规则的制定概况 二、内部规则的制定概况 第二节统一审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法制委的统一审议职责和其他工作职责 二、实施统一审议的阶段及其对象 三、统一审议的原则 四、统一审议的** 五、统一审议的基本程序和议事规则 六、统一审议中主要关系的协调和理顺 七、法制委的内部工作制度 第三节小结 一、统一审议工作制度初具规模,具体审议规则有助功能实现 二、统一审议工作规则的异同是左右统一审议组织实现功能的独立制度要素 第三部分结论和余论 第七章结论 **节统一审议制度的法定与事实功能及其关系 一、法定功能的明确 二、法定功能的实现 三、事实功能的呈现 四、事实功能的价值 第二节统一审议功能强化的组织制度空间 一、遏制不当利益法定功能的实现必须强化统一审议组织结构的中立性 二、维护法制统一法定功能的实现必须夯实统一审议组织结构的专业化 三、法定功能的**和高质有赖于统一审议机构维持合理的组织规模、年龄结构、专职比例和人员稳定 四、交涉功能的延续和放大必须保持统一审议组织与其他审议组织的非同质化 第三节统一审议功能强化的工作制度空间 一、“拨正”法制委的工作职责 二、回归和理顺统一审议的** 三、细化和补缺统一审议的议事等程序规则 四、调整不同审议主体的协调机制和重大不同意见的处理机制 第四节统一审议制度折射的立法程序价值理念 一、立法程序是一定价值形态的载体和外化物 二、“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当是立法程序建构和评估的内在价值 第五节统一审议制度适应于社会进步的普遍效应 一、生命力元素——交涉机制是实现决策科学和民主的“引爆点” 二、四两拨千斤——程序先行当可成为社会变革的切入口之一 第八章余论 一、关于统一审议制度与各国通行的议会委员会立法管辖制度的相悖性 二、关于法制委员会身份的单一性和中立秉性的纯度性 三、关于法制委员会主动审议的正当性 四、关于统一审议交涉的持续激励性 五、关于确立法制委员会与提案人之间重大分歧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