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前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以下简称《公约评释》)第二版于2009年出版发行,至今已经过去14年。这些年来,公约取得巨大成功,它的普遍性和统一法的作用日益增强,21世纪开始的10年,英国、印度、巴西、葡萄牙这几个注重对外贸易的**仍属于非缔约国,进入第二个10年,巴西、葡萄牙先后加入公约。截至2023年9月,公约有96个缔约国,它们代表不同法律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占全球2/3的经济规模,公约已经成为沟通条约性的国际统一法和国际��业惯例之间的桥梁,成为沟通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不同国内法传统、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成为沟通不同法律概念、不同法律语言和文化的桥梁。这些年来,与本书相关的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也有了新的发展,中国*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12年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于202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货物销售法体系已经形成。同时,国际商会公布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和2020年版,有必要通过修订本书反映这些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发展变化。
随着公约影响力扩大,国际社会关于公约的学术研究有长足的进展,取得丰硕成果。仅UNCITRAL在线法律图书馆(Uncitral law library)藏书目录中就收集了1000多种关于公约的专著和论文资料。美国佩斯大学法学院建立了专门研究公约的数据库(http://www.cisg.law.pace.edu),收集了数量更庞大的学术资料和立法准备资料,向全球开放供研究和查阅。由国际**法律专家组成的国际销售公约咨询委员会(CISG-AC)已经发布21份解释公约的咨询意见和2份宣言,有力促进对公约的统一解释。我们还应关注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适用公约裁判案件的情况,目前,美国佩斯大学法学院CISG数据库公布了3131件适用公约案件,其中,欧洲**特别是德国贡献了较多的法院判例,中国CIETAC提供了较多仲裁案例。2011年11月11日,我作为来自中国的学者代表,受邀参加了在美国佛罗里达大学召开的纪念公约发表30周年学术会议,与全球30多位**的研究公约学者济济一堂,探讨公约法律问题,国际销售法面临的全球挑战,代表们提交的论文形成论文集,由剑桥大学于2014年出版。2015年我受韩国仲裁协会邀请参加由该协会举办的“纪念韩国加入公约10周年”学术会议,讨论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和案例。关于公约的学术繁荣和法律适用案件的增加创造了必要条件,推动国际社会对统一法的理解和认识更为深化和成熟,而且提高了本人对公约的认识和理解,有必要通过修订《公约评释》反映这些新见解,弥补原作品的不足。
本书的修订自2020年年初开始,用时一年多,于2021年中期修改完成。《公约评释》第三版比旧版增加4万多字,内容更充实。在技术方面,完全按照条款先后次序进行解释和评论,改变了旧版书个别地方打乱条款先后次序,将几个相关条款放在一起解读的情况,更方便读者查阅。本书条文分析体例带来一定系统整合上的困难,为帮助读者整体把握公约含义以及条文之间、内容之间的相互关联,行文中在必要之处加括号文字说明需参照的条款和相关评释,方便做前后对照解读。这次修订还参照多家出版单位制定的法律著作编写规范,对旧版书正文和注释中用语、格式的不准确、不规范之处做了统一调整,使之更加规范化。本次修改对公约某些关键条文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做专题研究和处理,其中主要是第1条适用范围、第19条反要约、第25条根本违约、第28条实际履行、第31条卖方交货义务、第35条货物与合同相符、第4章货物风险转移、第74条损害赔偿救济、第79条不能控制的障碍免责、第95条缔约国保留,通过专题研究,对这些条文的评释作了恰当处理,内容作较大调整和补充,虽耗费心力,却增进了作品深度及其理论与实务价值。
过去几年,新冠疫情全球肆虐,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国际经济贸易和人员往来遭遇重大阻碍,也让我们反思疫情引起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问题。研究公约第79条,令我思考疫情引起的销售合同履行受阻能否免责,思考这一条与国内法不可抗力制度、履约艰难制度的关系,以及其与销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关系。面对疫情,自然关注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思考国际货物买卖面临的各种风险,特别是政府对货物禁运、对边境管控带来的交易风险,探究合同中的哪一方应该承担这样的风险。修改第19条,令我思考什么是“格式之战”,国内法和公约是如何处理商业实践中*为常见,却总是含混不清的这个法律问题。修改第35条,特别关注第2款货物与合同相符的默示条件,其与产品标准的关系。修改第1条、第4条和第95条,**搞清公约适用范围,第1条(b)项间接适用公约的路径,缔约国作出保留的后果。这些条款都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感谢这个信息化时代,使我有条件利用可获得的必需资料做研究和思考,跨越国内法和国际法、传统商法和现代商法的时空界限,重新审视和厘清这些基本商事合同法和国际法问题。
撰写一部自己满意的评释CISG的中文作品是多年以来的愿望,今天这愿望初步实现,甚感欣慰。在2020年开始动笔撰写本书之际,恰逢公约发布40周年,我对统一法的成功表示祝贺!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支持和资助!感谢编辑审读人员的辛勤劳动!本人虽竭尽全力,仍不能避免书中存在错漏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李 巍
2023年1月24日于北京
再 版 前 言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已经实施21年。截至2009年5月,公约缔约国有73个,2008年7月日本加入公约后,公约的缔约国已经包括除英国以外的当今所有贸易大国(印度、巴西、葡萄牙除外),可以说全球贸易额的绝大部分是由营业地位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创造的。目前,国际社会对公约的评价甚高,它被誉为自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以来*成功的国际立法。公约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PICC)、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并列,堪称当代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典范。“就三者的关系而言,公约为世界性的国际合同法和欧洲合同法作了积极准备并发挥了倡导作用,公约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的‘教父’,而后两个文件反过来影响对公约的解释。”特别是UPICC紧跟公约出台,其2004年修订版事实上已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填补公约空白的作用。
本书运用条文评释体例,对公约包括序言和第四部分国际公法条款在内的全部101个条文进行解释和评论,阐述它们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基本含义,阐明条文之间和章节之间的相互联系,用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法,将公约与相关国际商事法和国内法比较,揭示其中蕴涵的基本法律概念、原则以及现代国际商事法理念。本书**版共38万字,于2002年出版,市场反映良好。本书出版后,关于公约的解释有以下重要进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2年发布了《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这份文件与早期公布的《秘书处评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一样,是对公约的权威解释。第二,设在英国伦敦女王大学的民间的国际销售公约咨询委员会(CISG-AC)于2001年成立,由曾经参与公约立法的专家组成,负责不定期地发表对公约条文解释性的咨询意见,目前已经陆续发表了9份解释意见,原书没有吸纳这些内容。而UPICC和PECL的影响扩大,有必要结合这两个文件重新审视公约条文含义。对照国际社会关于公约的学术进展,笔者在教学实践中逐渐发现一些本书**版中内容和观点的疏漏、不准确之处,应予修改和补充。因此在**版出版后不久便着手重新写作,历时5年,*终完成第二稿。这次出版的第二版共40余万字,是在**版基础上的再度创作,大部分内容做了更新,体例上作了调整,增补了原书缺漏的对序言、第四部分*后条款的评释,使结构完整协调。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参阅了前述贸易委员会的权威解释资源,广泛参考了当今*有影响的关于公约研究的学术作品,提出了自己对于公约的认识理解,力求达到完整准确地解释公约,反映当代公约研究的新进展。
如果说WTO多边贸易规则是调整纵向的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基本国际法规则,那么,公约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跨国当事人之间货物交易的基本国际统一实体法,它反映了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学者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法方面的不懈努力和追求,以及所取得的辉煌成果。这一进程中,德国比较法学者恩斯特拉贝尔(Ernst Rabel)起了关键作用。在拉贝尔的建议下,于1926年根据条约设立的政府间组织——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决定承担统一货物销售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1935年制定了**部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草案。虽然这项立法工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停顿下来,但很快又得以恢复。1956年,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了《国际货物(有体动产)买卖统一法公约草案》,1959年完成了《国际货物(有体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草案》。这两个草案在1964年4月召开的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1972年生效,形成了公约的前身《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两个海牙公约仅有9个**参加,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于1966年诞生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它来完成统一国际货物销售法的历史使命。该委员会组织的工作组将两个海牙公约合并,在1978年提出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62个**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被正式批准,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开放签字。1988年,公约达到法定批准**数额,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创始缔约国,公约自1988年起对我国生效。但是中国在参加公约时,根据其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对公约第11条以及第1条第(1)款(b)项作了保留。
货物销售合同是商业合同的精粹,是全部商业关系体系的支柱。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统一实体法的诞生,不仅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法律的障碍,促进经济全球化历史进程中各国法制的协调统一,它本身就是人类这一领域制度文明成果的“结晶”。在对公约的研究中,我深切感受到公约具有以下鲜明特征:首先,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实体法,公约被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后,可以由裁判机关作为准据法直接适用,不需要借助国际私法规则的指引,它属于国内法体制下可自动执行的条约,而两个海牙公约是非自动执行的公约。其次,公约作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的系统法律,不仅具有内在结构的整体性,而且强调其国际性和独立性,公约不依赖于任何国内法体系,它凝聚了全球努力,代表了各个**和地区的不同法律体系的融合和平衡,摆脱了不同种族、不同**及其法律制度的偏见,这一点也超出了两个海牙公约,后者被认为更倾向于欧洲大陆体系。所以,**荷兰比较私法学者福兰克·费拉里(Franco Ferrari)教授、维也纳会议美国代表约翰·霍纳尔德(John O.Honnold)教授都强调公约必须统一解释、统一适用。霍纳尔德于1987年在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学院的一次讲演中特别告诫与会者,“切忌戴上国内法律的‘眼镜’解读公约文本”,甚至想象在阅读公约时*好能像神话中喝了“忘川之水”一样忘记过去一切,这样就可以去掉头脑中预设的国内法理念,可以将基于国内法的先入之见减少到*低程度。再次,公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把销售合同置于优先的效力地位,公约强调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调整中,销售合同是除**强行法以外**层次的效力根据,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也可以在符合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或改变公约规定的效力,体现了公约作为“补充性规则”的特点。*后,公约反映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的独特性,这表现在公约同样尊重商人之间形成的贸易惯例的约束作用,巧妙建立起与Incoterms为代表的国际商业惯例的互补关系。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实际履行、减价、宣告合同无效、风险转移、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制度设计无不考虑到国际货物销售的特殊性,在分担义务和责任时谨慎地做到权利义务平衡,这使公约有更大包容性,也说明我们不能把公约与国内合同法或货物销售法简单地等同。
本书首先是对公约的学理解释,这一定位要求我在充分占有资料基础上,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分析判断,得出*符合公约立法原意的结论,总结和表现出来。写作过程是不断克服原有国内法制度和理念的惯性,突破现有法律知识的局限,逐渐接近对公约公认的理解的过程。而在解释公约问题上,中国同样应该尊重公约的国际性以及促进其统一适用,不应该维持基于国内法先入之见的自己的一套理解,应该探求和坚持符合公约立法原意的国际社会公认的理解,这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确保中国法院、仲裁机构审理的公约所调整的争议案裁判质量的需要。本书也是一部国际商事法的理论著作,不仅要通过解释功能,说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本身是什么,还要通过理论阐述和制度比较,说明公约制度设计的原因、目的、功能和效果。这一定位要求我在吸收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创新,表现当代国际商事法理论的新见解、新发展。随着研究的深入,我发现公约是以合同法为主的相关法律制度集大成者,其至少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及其惯例、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公法(条约法)、法理学、法解释学、民法原理等诸学科问题。我很欣慰能够利用公约“搭建的平台”重新审视和梳理它所涉及的重要法律概念、规则和原理,并且和我尊敬的这一研究领域的学者、同行进行心灵的沟通对话,这一过程,我获得了释疑解惑的启迪,领略到他们对公约的独到见解,他们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深邃、缜密,我对他们心怀敬意。
*后,希望本书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广为接受的关于货物销售法的通俗指引。书中阐述的法理清晰、简明易懂,我相信,无论对美感还是对真理的判断,都取决于大脑思维处理的流畅性,一个称得上真理的论断首先应该能够清楚读懂,易于理解。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是公约创始缔约国,也是贸易大国,中国当事人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货物销售合同争议,如合同中没有直接间接地排除适用公约,公约将自动适用,可以预见,今后公约的适用会增多。因此,中国的企业家应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公约所代表的现代国际商业标准和游戏规则,这样才能在经营中减少失误。
谨以本书纪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施20周年!
谨以本书弘扬公约的核心价值——法治、诚信、契约精神!
李 巍
2009年5月
于北京亚运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