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非子》中,法、术、势三者处在循环互补的关系中。治理**,必须实行法治。要想提高法治的效率,避免法律被人利用,成为挖**墙脚的异己力量,就必须做好吏治工作,而要做好吏治工作,就少不了术治。术治不能单独使用,如果把注意力都放在整治官员上面,放弃了法治,那么**就会混乱,吏治也就无法真正做好,即使取得了些许成绩,也会付诸东流。此外,不论是法治还是术治,都离不开势治的保障作用;而势也需要法、术的维护。抱法处势,就是普通君主保证**治理顺利实现的根本办法。
除了现实需要之外,法、术、势三者为什么能在理论上结合起来呢?它们在理论上之所以能够结合起来,有没有什么内在的根据呢?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三者都有法的���涵。古代中国的法被称作“刑名”,术称“形名”(或者叫“正名”),势称“名分”,三者都是名,名就有法的意义。法自不待言;术中制度化的行政管理方法,就是法;势所有的“分势不二”精神,体现了明确的所有权原则,毫无疑问属于法的范畴。
其次,三者都是帝王手中的工具。《韩非子》中有许多材料可以证明:“君无术则弊(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说一》)冯友兰先生所谓“韩非以为法术势三者,皆帝王之具”(《中国哲学史》卷上)的观点应该是有道理的。
再从理论上说,三者各自都有与其他两者相同的属性。
先看法。法是君主意志的体现,立法是君主的分内之事,是他的权力,也就是他的势;整顿吏治也是君主意志的体现,所以术治在本质上具有法的属性。可见,韩非所说的法,是潜藏着势和术的。
接着看术。术里面的选官、考绩内容,就是法治;其中的独断是君主权力的必然要求,君主的权力要求君主独断,这是君主分内之事,也就是君主的势。可见,韩非所说的术,也是潜藏着法和势的。
再看势。君主的势,就是他的地位和权力,这是法赋予他的,所谓“分势不二”就是证明。势赋予君主因时制宜以立法的权力,也赋予君主因时制宜采用术治手段的权力。可见,韩非所谓的势,也是潜藏着法和术的。
法、术、势三者中的任何一项都潜藏着其他两项的内容,也就是说三者有着相同的构成要素,它们能够结合起来,在理论上没有任何障碍。同时,三者又分别有着各自的侧重,法治理**,术整顿吏治,势维护君权,面对着以“上下一日百战”为特征的战国法治改革的严峻形势,法、术、势的互补与结合的确不失为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它能成为此后中国古代法治新传统的核心内容,良有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