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刑法分论概述
**节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刑法典的实体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加没有实体内容的附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在刑法典中居于指导地位。刑法分则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每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内容的抽象和概括,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没有分则的具体化,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就无从实现;但要正确地运用分则,还必须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和依据。总则和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它们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例如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仅要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予以考察,还必须使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成立的各种条件予以判断,否则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体例,我们可以把刑法典以外其他刑法规范也分别归入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之中。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刑法总论以刑法总则为研究的基础对象,刑法分论���刑法分则为研究的基础对象,因而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也就体现了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为研究对象,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刑罚适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具有科学根据的研究和理论分析,以解决正确定罪量刑的问题。
学习、研究刑法分论,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原则,有助于科学地理解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地定罪量刑;有助于发展刑法理论和修改与完善刑事立法以及推进刑事司法的进步。由于刑法分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研究时除坚持以刑法总论的有关原理、原则为指导外,还应当跟踪立法发展与司法实践,及时地了解和研究刑事立法对刑法分则内容的修改补充以及*高立法机关、*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解释;突出**、难点,主要掌握各种犯罪构成要件,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三个界限。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
各国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划分的犯罪类型的繁简与多少有所不同。有的**的刑法典分则大都把犯罪类型划分得较为简明,一般包括十余类犯罪。有些**的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繁多,如日本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有40章即40类,韩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达42章即42类。我国于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分则依次规定了十章即十类犯罪:(1)危害****罪;(2)危害公共**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分为八节:(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节:(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对十类犯罪的分类排列,形成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范的体系。这一体系是在总结我国以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成为我国现阶段刑法立法上、刑事司法中乃至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进行归类的重要依据。我国刑法典在1997年系统修订之后,到目前为止又进行了十二次修改和补充,其中有十一次是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一次是通过单行刑法进行的修改补充,而且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集中在刑法分则。当然,除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之外,我国也有少数附属刑法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刑法总则的内容也有补充。在刑法学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将刑法典以外的其他刑法分则规范也根据其客体,分别归入刑法典的不同犯罪种类中予以研究。例如,对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新增加的骗购外汇罪,我们就将其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予以研究,以保持刑法学研究体系的完整性。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现代各个**的刑法均对刑法分则规范进行分类,但是分类之后如何将不同类别的犯罪予以排列,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观念。强调个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往往将惩罚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