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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国际统一和判决的全球流通:国际私法与比较法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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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国际统一和判决的全球流通:国际私法与比较法论集

  • 作者:徐国建 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81002
  • 出版日期:2023年09月01日
  • 页数:402
  • 定价:¥1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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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收集了作者对私法国际统一、“一带一路”法律问题、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流通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国际私法问题的研究成果,作者还结合涉外法律实务对一些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和事件进行专业评述和讲解。
    文章节选
    序言:崇法四十年
    一、四十载弹指之间
    十多年前,我把彼时自己写作和发表的文章辑集,在“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中出版,聊表自己对母校培养的感谢。该文集的自序“学法三十载”总结了自己从1980年离开家乡到重庆、武汉、欧洲读书,再由欧洲回到黄浦江畔的三十年游学经历。真是眨眼之间,又已经十年过去。所幸自己初心未改,仍在法界徜徉,且笔耕不辍,有所收获。因此,又可以将自己在过去十年中所撰写的文章结集出版,并将自己在过去十年崇法的心路历程进行回忆和归纳。
    过去的十年,就我个人的职业生涯而言,是一个平稳发展的时期。前三十年国内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国外几个**的留学深造和法律服务实务经验的积累,都为我这十年法律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方面,对于精深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日常法律服务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有专业精准的把握;另一方面,对于频繁涉及的涉外和国际法律问题,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对手是外国公司和外国人,均可以有立于高处,把控局面的能力。对于涉外或国际律师而言,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沟通和把控局面的能力。
    在自己所追求的法学研究领域,这十年的工作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个方面,是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制度的关注和研究。新中国**部单行的国际私法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生效。这之前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于翌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共9条(第142~150条),是新中国*为重要的国际私法立法。后者起草时我正在武汉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其时韩德培和李双元两位老师应邀参加《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起草,而我得以有机会参与一些工作,可以亲自体验神圣的立法工作。作为一位国际私法学人,对于制定一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还是有颇高期许的。无论是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还是其后所通过的法律,以及*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法所作的司法解释,我都投入很高热情,认真研究,提出立法建议,作出法律专业解析。
    第二个方面,是海牙判决公约及民商事判决的全球流通制度问题。建立一个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制度是国际社会长期以来的愿望。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为此成功迈出的**步。我很荣幸能够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该公约的谈判,并于2005年6月30日第20届海牙外交大会闭幕式上在通过该公约的*后文件上签字。谈判制定一部更为广泛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在十年以后正式开启。2016年6月1~9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项目特别委员会**次会议在海牙和平宫召开,我很荣幸应我国外交部之邀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会。其后,谈判该公约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特委会会议分别于2017年2月、11月以及2018年5月在海牙和平宫召开,我也均应邀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会,参与公约的国际谈判。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第22届海牙外交大会同样在海牙和平宫召开,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进行*后谈判,并签署通过。我也很荣幸地参加了此次外交大会,并于2019年7月2日在通过公约的*后文件上签字。我很荣幸和自豪,在时隔15年后又一次受我国国务院委派,作为中国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外交大会的代表团成员出席会议,参与公约谈判和签署通过该公约。
    第三个方面,是我国涉外法律实务相关的法学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我觉得一位法律学人*理想的状态是既可以专研自己钟爱的法律理论,又可以将理论运用到法律实务中去,即所谓的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推动理论研究。我在属于这个方面的研究涉及“一带一路”法律问题、马航MH370事故的国际法律问题、涉外民商事诉讼典型案例的解读分析、中美贸易协议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问题以及与新冠病毒疫情(COVID-19)相关的法律问题,等等。
    作为从事律师实务的专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我还必须围绕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律师法律服务的技巧、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等法律服务管理问题进行思考。就该主题,我在律师事务所内外进行了一些演讲和分享。这些实务性方面的文字我计划在未来将其进一步充实后,尝试独立成集出版。这方面的相关文字此次并未收入本文集。本文集更多是集中我在过去十年间写作的具有一定学术性的文章,期许以此留下自己攀登学术山峰的脚印。
    我知道自己的平凡和渺小,所以,静下心来,回顾一下自己做过的一些事,觉得它们和自己比起来都是些大事,并为此惊喜,自己为能够有幸参与这些事,做出自己些许贡献感到无比荣光。
    二、海牙公约谈判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宗旨在于进行国际范围内私法的国际统一。我1986年考取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博士研究生后确定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方向是私法的国际统一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其重要的部分。从那时起,我便结缘该国际组织。1988年夏在时任瑞士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冯·维贝克(von Overbeck)教授的大力支持下,我得以去荷兰海牙参加海牙国际法学院举办的国际私法夏季讲习班学习,并在其介绍下曾专门去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处拜访时任秘书长戴耶(Adair Dyer)先生。我利用在欧洲留学期间的时间收集资料和撰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研究的成果,撰写了全面介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史、历次会议召开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私法国际统一成果的文字。我当时还在德国留学,我把这些研究成果全部用邮件发给我的导师李双元教授。双元老师将这些文字删除了我原文脚注后编入其主编的《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一书中。该书由武汉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5月**出版。我关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史及其制定的私法国际统一公约的研究,应该说填补了当时国内这方面无论是资料还是学术研究的空白。我很高兴地看到,不仅我国学术界开始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进行关注,予以研究,而且,我国政府也开始重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这个从事私法国际统一的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其中,并由此使我国主动积极地参与民商事私法性质国际规则的制定。
    更为高兴的是,自己作为一名国际私法学人,在**次参加2005年海牙外交大会后,可以有机会再一次代表自己的**参加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历经数年的全程谈判,与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学家们讨论、交流和辩论,并*终制定出一部可以改变国际司法制度,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公约。这是我作为法律人,尤其是国际私法学人*大的荣幸和成就。能够以这样的方式为**和社会做出些许贡献也是自己莫大的荣耀。
    这个公约的谈判先后经过四年时间,共召开了四次特委会会议和一次外交大会。这些会议均在荷兰海牙和平宫召开。**次特委会会议的时间是2016年6月1~9日,参加会议的中国代表除我外还有孙昂(团长)、周勇、徐谭硕、孙劲、曾朝晖、奚向阳、何其生、苟海波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黄娇真和许宝茹。第二次特委会会议的时间是2017年2月16~24日,参加会议的中国代表除我外还有孙昂(团长)、陈冠桥、吴琼、何其生、孙劲、奚向阳、董晓敏、邱福恩、孙国顺、卢松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许宝茹、欧阳慧儒、刘德学、陈里程、何泳禧。第三次特委会会议的时间是2017年11月13~17日,参加会议的中国代表除我外还有孙劲(团长)、周勇、吴琼、佟殊、奚向阳、曾朝晖、邱福恩、胡爽、孙国顺、欧阳慧儒、许宝茹、费佃娜、黄娇真、贾士雷、涂广建和何其生。第四次特委会会议的时间是2018年5月24~29日,参加会议的中国代表除我外还有孙劲(团长)、周勇、吴琼、佟殊、孙国顺、丁国荣、欧阳慧儒、许宝茹、费佃娜(Ms Ilda Cristina Fernandes de Sousa Fereira)和何其生。第2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外交大会于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召开,中国代表团规模*为庞大,共21位代表,团长为当时刚上任的中国驻荷兰大使徐宏,代表有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的郑若骅司长以及黄庆康、丁国荣、陈婉冰、欧阳慧儒和冯奔奔,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的费佃娜和王洋玲,以及来自*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商务部、**版权局、国际知识产权局、中国驻荷兰总领馆和学界、实务界代表,分别是奚向阳、任端平、孙劲、孙笑非、吴琼、胡国磊、胡爽、张熙、孙国顺、赵磊、何其生和我本人。
    这个项目的负责单位是我国外交部。鉴于它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外交部是视每一次会议所要讨论的公约所涉及的具体专业领域,而邀请国内不同主管部门派员参会,何其生是学术界的代表。我很高兴这次自己可以以执业律师的身份参加国际会议和公约谈判。外交部也欣然同意我以律师身份参加中国代表团,并将我的律师身份以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Boss & Young, Attorneys at Law)的联系方式报给海牙会议秘书处。这也是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中国律师社会地位得到快速提升的体现。我2005年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第20届海牙外交大会,尽管我当时的正式职业也是执业律师,但还是被建议以自己的兼职大学教授身份参加会议。
    中国驻荷兰大**对于这个公约的谈判非常重视,每次会议期间,大使都会在**办一次欢迎晚宴,欢迎和招待全体中国代表团成员。特委会会议期间中国驻荷兰大使是吴恳先生。他是武汉大学德语专业毕业,也是我的校友。在这之前他曾在中国驻奥地利和瑞士大**工作过。外交大会期间徐宏大使不但邀请全体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他的大使到任招待会,还在**专门设宴招待中国代表团成员。国际法院副院长薛捍勤法官对中国代表团也非常关心。会议期间我们还去其办公室拜访,她也专门到会议上看望大家。
    我不但非常珍惜参与该项目的机会,也很珍惜和中国代表团这些**的代表们的合作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处。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的代表都是住在海牙和平宫旁边的经济型酒店里,大家基本上是一起一日三餐。晚上会一起开会准备第二天的谈判内容,草拟中国代表团就一些问题提交给大会的案文,并在定稿后连夜电邮发给会议秘书处,以便第二天可以在会议上讨论。**休会的时候,代表团成员们也会结伴去参观海牙或者周边城市的美术馆、博物馆,去海牙席凡宁根(Scheveningen)海边沙滩享受一下荷兰的阳光、大海美景。代表们来自国内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的职业背景,大家难得在异国他乡相处一段时间,除开会以及每天晚上内部讨论和准备非常紧张外,大家在一起的时光也是非常开心和惬意的。
    我和上面提到的中国代表团成员中的一些人早就相识,可以和他们在海牙一起参加会议,并共同工作与生活一段时间感到格外亲切和开心。徐宏大使不仅是一位**外交官,更是一位国际法专家。我和他相识20多年,还记得他作为外交部条法司官员参加2005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做报告,点名感谢我参加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谈判,支持外交部国际条约谈判工作。他积极推动中国参与海牙国际私法的工作,尤其是中国签署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海牙判决项目工作的开展正是在他担任外交部条法司司长期间,他对中国积极参与该项目的谈判工作也是非常关心。在国内召开的几次准备该项目谈判的讨论会,他都参会,发表指导和学术意见。很巧的是,该项目*后阶段谈判的第22届海牙外交大会召开前夕他被任命为中国驻荷兰大使,并自然而然地被任命为中国代表团团长。能和这样一位相识20多年的老朋友一起参加外交大会和公约的谈判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情。但是,令人万分悲痛的是,徐宏大使在我们海牙相见后不久,于2021年3月7日因病在北京去世。他的英年早逝是**巨大的损失,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国际私法学界巨大的损失。我也痛失一位知音和挚友。外交部条法司的孙劲参赞和我都参加了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谈判。本项目前几次谈判,他借调在*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工作,所以是*高人民法院派出参会的代表。我和他是国内仅有的两位均参加了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2019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工作的中国代表。参加海牙判决项目**次特委会会议时,我们在到达海牙的**天2016年5月1日便一起前去找寻十一年前我们中国代表团下榻的酒店。可惜时过境迁,当年的那家小酒店已经歇业,旁边那时我们每天都去吃饭的蓝荷餐馆也已经改成一家法式餐厅了。他说那次会议后再也没去过海牙。所以,面对物是人非,我们还是有些许怀旧和伤感的。孙劲具有丰富的国际公约谈判的经验,能够准确地把握谈判要点、发现问题,并和其他代表团成员商议解决问题的方案。他在大会发言时还常常加进一些幽默的语言,使谈判的气氛轻松下来,而这对于自己发表的观点可以获得大家接受也是颇为有用的。我和他有过2005年公约谈判合作的经历,因此此次在工作配合上也就更为默契。二十多年执业律师养成的习惯,尤其是非诉律师**谈判后,晚上加班起草和修改合同文本的工作节奏,对于我的公约谈判工作还是很有帮助的。中国代表团的工作节奏是,每天晚上开会讨论第二天的工作,并就公约具体事宜起草提交给大会的案文。我是很乐意根据代表团的讨论结果执笔起草文案的。孙劲参赞也常常开玩笑说徐老师就喜欢起草案文。作为一名非诉律师,在项目谈判中我总是建议我的当事人去争取拿到起草合同文本和文件的权利,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对方起草的合同文件文本进行修改。一般来说,合同文本起草方可以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空间考虑文本内容和措辞,但是,如果你是文本接受和修改方,往往一开始便处于被动局面。事实上,对白纸黑字进行修改,让对方采纳的难度也是很大的。国际公约的谈判为保持公正起见,往往成立一个专门的公约起草委员会,负责文本的起草和根据谈判结果进行修订工作。2005年公约谈判时我和孙劲参赞常常报名去参加起草委员会的会议,以争取在这些工作上可以就公约文本措辞发表意见。2019年判决公约谈判中的每一次起草委员会会议,中国代表团均会报名去参加。这是一份很辛苦的工作,通常是在**大会谈判结束后晚上,或是中午休息时间开会。起草委员会的参会者不但不能正常吃饭和休息,有时为了赶时间修改出公约草案文本供第二天谈判用,还会开会工作到深夜。国际公约的谈判并不是一个轻松的工作。谈判期间各国代表团除就不同代表团的案文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外,起草和提交高质量的案文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二十多年非诉律师的锻炼和经验积累,我自然非常希望可以运用这方面的经验,为中国代表团起草更多的高质量的案文。孙昂大使是**次和第二次特委会会议中国代表团团长。我1984年去武汉大学法学院读硕士研究生时他也在读国际法专业的本科。在武汉大学期间我和他交集不多,但是,在校期间以及离开学校后我都常常听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朋友提到这位聪明、帅气、阅历丰富的校友。与他一起参加两次特委会会议是很愉快的体验。他有非常丰富的外交官经历,不仅长期在外交部从事不同的外交法律事务工作,还有在联合国任职的特殊经历。他的公约谈判思路很开放,认为这个公约是为几十年后制定的,所以,不能仅以中国过去和现在的情形和诉求作为出发点,而还应该考虑与判断未来发展了的中国的国情和对公约的诉求。我很同意��欣赏他的这个观点。我们所制定的这一个国际公约是为未来的国际社会创设一个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全新的法律制度的重要国际公约。公约的制定、通过、生效以及被国际社会广泛批准和接受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公约的内容和规则应该充分展示彼时发展了的国际社会的情形,中国代表团理应超前地分析和判断几十年后我国对该公约规则的需求情况,使公约真正成为一部符合未来中国情形,并符合其诉求的国际公约。譬如,在公约谈判中争议*大的知识产权问题上,我和孙昂大使的观点相同,认为未来的中国在知识产权全球保护方面的需求会很大,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尽管目前并非我所需,但是,几十年后它可能就是我们所特别需要的国际司法制度。我个人认为,同意并争取机会将法院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公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我们也可以争取在公约中加进保留和声明机制,做一些灵活的处理。因为,拒绝将知识产权判决这一重要领域纳入公约的适用范围,将使国际社会失去这一次一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宝贵机会。孙昂大使在会议闲暇还很乐意和大家分享他从事国际法律事务方面的特殊的经历,奇闻轶事以及个人的感悟。外交部条法司的周勇处长参加了三次特委会会议,且是中国代表团主要发言人之一。他的个性和风格沉稳,做事仔细认真。外交部人才济济,我通过参加海牙会议还有幸认识了外交部条法司的徐谭硕、陈冠桥、孙笑非和吴琼等青年才俊。
    前后四年的公约谈判还使我结识了其他一些**的法律专业人士。*高人民法院每次会议均派代表参加,所以,我结识了奚向阳、曾朝晖、佟殊以及董晓敏等*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我和向阳是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他是作为当年浙江省文科状元被西政录取的。长期在*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经历使他对待法律专业问题非常严谨。谈判中,凡是涉及中国法律和法院判决实践的问题,他都会去查阅相关法律、*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他很喜欢阅读,尤其是国外出版的英文原版书。他几次到海牙参会,我都和他一起去市**的那家英文书店,看看书店来了什么新书。朝晖参加本公约谈判时是在*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工作。他对工作非常认真细心,代表团晚上的讨论会,他总是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除法院外,一些政府部门也派员参加了公约的谈判。外交大会上需要攻克的公约草案尚存的几个堡垒之一,便是反垄断纠纷法院判决是否应该纳入公约适用范围的问题。为此,**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派任端平参加外交大会的公约谈判,他当时担任法规司副司长。端平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非常熟悉。外交大会谈判中,围绕反垄断(竞争)事项的排除适用问题,争论非常激烈。三种观点激烈交锋,即反垄断事项全部纳入公约适用范围、全部排除出公约适用范围以及折中解决方案,将部分反垄断事项的法院判决纳入公约适用范围。该问题的谈判曾一度陷入僵局。中国代表团建设性地提出,在阻止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的前提条件下,将部分特定的反垄断事项的法院判决纳入公约适用范围的解决方案。它打破了谈判僵局,获得各方接受,*终使外交大会攻克了反垄断法这一堡垒。这可以认为是中国代表团对于公约*终谈判成功的一个重要贡献,端平为此提供了很多专业意见。
    4次特委会会议和第22届海牙外交大会都完整参加的只有我和何其生教授。其生是一位年轻有为的国际私法教授,做学问非常勤奋,成果颇丰,对公约涉及的一些前沿问题也做了很深入的研究。我们认识已很长时间,平时常常可以相逢于国内的一些学术研讨会,所以,彼此非常熟悉。此次有机会在前后四年时间一起在海牙参加5次公约谈判会议更是一件非常开心的共事机会。
    参加公约谈判除和上述我们中国代表团内地来的成员们一起愉快地工作生活共处外,我还在会议期间和中国代表团的港澳成员开心和富有成效地进行工作合作配合。参加会议的其他各国代表中不少人是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谈判代表,我们是15年前的旧相识了。这些代表包括此次公约谈判四次特委会会议主席新西兰的戴维·戈达德(David Goddard)先生、美国代表保罗·赫鲁普(Paul Herrup)先生和罗纳德·A. 布兰德(Ronald A. Brand)教授、欧盟代表安德莉亚·舒尔茨(Andrea Schulz)女士和保罗·博蒙特(Paul Beaumont)教授以及德国代表罗尔夫·瓦格呐(Rolf Wagner)先生等人。第三次特委会会议时我还专门向海牙会议常设局购买了该公约文本和解释报告单印本,并请也曾经参加过2005年公约谈判的会议代表在扉页签字留念。另外,会议代表中的大学教授们还自发组织了一个教授组,并在会议期间聚餐交流。我和何其生一起参加了外交大会期间的一次教授聚会。
    第22届海牙外交大会是公约*后谈判和签署通过的重要国际会议。各国均应在大会召开前向会议交存委派其**出席大会代表团的“全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王毅2019年5月15日于北京签署的“全权证书”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徐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二届外交大会的代表团团长,孙劲、徐国建为代表。特此证明。”按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惯例,新公约通过时全体与会代表均在通过公约的*后文件上签字。我很荣幸地在2019年7月2日于海牙和平宫国际法院大法庭举行的公约*后文件签字仪式上,在*后文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签字栏下签上自己的名字。
    三、徜徉于学术
    我终身的专业是法律,但身栖法律的学术领域和法律的实务界。在二者间,我对学术更有兴趣,更为钟情。我的学术兴趣是大学期间培养起来的,在大学期间我发表了一篇学术论文和一篇学术翻译文章,这大大激发了我对法学学术探讨的动力,以及努力去取得学术成果的乐趣。从大学开始至今,我始终未放弃在学术领域的耕耘,无论是留学瑞士、德国期间,还是欧洲学成回国开始律师实务工作之后,都在自己感兴趣的学术领域探索,写作学术论文和著作,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学术讲座。2010年之前的三十年,自己从学习掌握法学知识开始,尝试进行学术研究,并进而花了二十多年时光,尤其是留学欧洲的若干年集中精力潜心于学术研究,从而也取得了些许成绩。而这之后至今的十年时光,自己的主要精力并未花在学术研究,而是在律师实务方面,学术研究成了自己不舍的业余爱好。所幸,自己还是一个勤奋的人,并没有浪费这十年律师业务空暇的时间,持之以恒的学术创作和学术活动也使我可以收获一些学术成果。而且,尽管学术研究并不能直接惠及我的律师实务工作,但是,自己对学术前沿领域的持续的关注,对于专门问题的深入探讨,总是让我可以对处理的案件有宏观的思维和深邃的理解,这对于法律实务的开展也是颇有裨益的。
    能够始终坚持学术研究,与我一直积极参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活动,从而不断受到鼓励有关。1985年8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发起并与贵州大学法律系联合在贵阳花溪召开了首届全国国际私法学术讨论会,全国从事国际私法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司法、外事部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我当时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读研究生,很幸运地得以参会,并协助黄进师兄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这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在交流国际私法教学、科研经验的同时,酝酿成立全国性的国际私法学术团体,并发起成立了“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筹备组”。1987年10月,在武汉大学召开了全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会上成立了全国性国际私法学术组织中国国际私法学会(China Societ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SPIL)。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也算得上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创始会员和学会成立的见证人。经过三十五年的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已经是世界上*大的专门从事国际私法教学和研究的学术团体,为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涉外司法以及国际私法的国际学术交流做出了贡献。该学会1987年至2003年学会由我的恩师韩德培先生担任会长,其后黄进教授继任会长至今。2003年学会换届时我有幸担任学会副会长至今。可以一直参与学会工作,和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老中青国际私法学人保持交往,借助这个平台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拓宽自己的视野,广交国内外朋友,真是一件开心和快乐的事情。
    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尽可能地争取参加每年一度的学会年会。现在年会大家参会很踊跃,规模发展已经很大,每次会议有500人左右参会,向会议提交的论文也很多。当初参加过1985年贵阳国际私法会议的学者们大多年事已高,但是一些长者还是不顾年迈体弱,争取参加他们心爱的年会。我可以感觉到,他们对于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眷念,能和终身为之奋斗的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同仁在一起,他们是开心愉快的。2017年9月,在武汉召开的年会同时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30周年和中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30周年纪念会。大会特设一个专题会议,请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费宗祎先**言,该专题会议由我主持。本来预设20分钟的发言,费老讲了一个多小时,我不忍心打断他的发言。他是学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对学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讲到对于学会的感情时几次哽咽,让人十分感动。会上他还表示要把终身积蓄的一部分捐赠给学会,表现了对学会的挚爱。2016年11月,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国际私法年会是为了庆祝我的恩师李双元教授九十华诞而专门在长沙召开的。李先生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奠基人之一,为学会的健康发展厥功至伟。李先生九十岁生日应该是2017年9月,但是,考虑到2017年学会的上述两个纪念活动,加之中国人传统上做九不做十的习惯,学会决定把2016年的年会放在双元先生生活工作的湖南师范大学召开,为他庆生。为庆祝双元先生九十华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组织出版了《李双元法学文丛》共15本,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会议期间,我去李老师家拜访,他从印刷厂刚运来的几套丛书中先给我一套,并在每本扉页签名“国建先生教正 李双元 2016.9.15”。老师尽管九十高龄,但签名依然刚劲有力,且一口气连签15本。1984年跟从先生开始,和先生建立起亦师亦友的关系,这是32年后老师赠与弟子的*珍贵礼物。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与海峡对岸的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两会交往频繁。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每隔一年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举办,两岸学者就国际私法理论以及涉外法律实务问题展开广泛探讨交流。2009年4月23日至5月1日在台湾地区举办的第5届研讨会是我**次参加,也是我**次踏上宝岛。此次会议由台湾玄奘大学承办,赖来焜教授当时为该校法学院院长,他曾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学习,我们也是校友。赖院长精心安排了研讨会,并在会后组织我们大陆与会代表进行环岛旅行,所到之处均有“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当地会员接待。时任“台湾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的是**法学家马汉宝先生,会议期间,他专门设家宴招待大陆代表。马太太在德国长大,他们知道我是德国法学博士,便觉格外亲切,席间我还和马太太用德语交谈。从交谈中,我还得知,我们有一位共同的瑞士朋友,汉学家和法学家胜雅律教授(Prof. Harro von Senger)。胜教授学生时曾在台湾地区留学过,因此结识了马先生夫妇。2014年11月我又一次去台湾地区,参加第十届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这次会议由台北中国文化大学承办。中国文化大学是我的恩师韩德培先生的同学张其昀所创办,旨在传承和弘扬中国文化,大学校园充满中华文化氛围。该大学法学院系好友查竟传的父亲一手创办,竟传曾是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还和韩国国际私法学会建立了每隔一年在对方**举办中韩国际私法研讨会的机制。2013年11月1日至4日,中韩国际私法学会第三届学术交流与研讨会在韩国釜山召开。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派我作为团长,率领中国代表团参会,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宋连斌教授、刘力教授,安徽大学汪金兰教授,武汉大学何其生教授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赵健博士。此次会议的主题是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我用英文就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做了演讲。这是我**次赴韩国参加该研讨会。我在武汉专门请人购买了两幅国画和书法作品,作为学会的礼物赠送给韩国国际私法学会和承办此次会议的韩国东亚大学法学院。6年后,我又参加了于2019年11月8日至9日在首尔召开的第九届中韩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的主题为“中国国际私法的*新发展与启示:以国际管辖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为**”,来自中韩两国的20多位国际私法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我在会上做了题为“The 2019 Hague Judgments Convention: A New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for Global Circulation of Foreign Judgments”的学术报告。
    过去十年时间,在学术研究和创作方面我始终未敢松懈,所取得的零星成果,结集在本文集中出版,以便对自己做个交代。2011年9月,自己历经25年时间写成的《国际统一私法总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全书共70余万字。自我1986年开始在武汉大学师从韩德培教授和李双元教授攻读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学位开始,便把私法国际统一问题研究作为我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而且自此之后潜心这一主题,*终写出了这本论著。该书“序言”中我详细介绍了该书写作的过程,尤其是我的两位导师韩德培先生和李双元先生对于我的指导和完成这本专著的关心。可惜的是韩德培老师在我这本书付梓之前,于2009年5月仙逝,没能和他老人家分享这本书的墨香,实属遗憾。他早在2003年9月18日于黄山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为我这本书写了序言。我的书快出版前,尽管当时他已83岁高龄,但是听说我的书稿即将付梓,还是欣然提笔修改原序,并让外孙女用电脑打印后于2010年11月30日电邮给我。私法的国际统一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一项很有价值和意义的工作。它可以推动和促进国际贸易、投资以及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减少当事人参与这些活动的成本。可能是由于资料和信息的原因,加之该���题所涉面广,横跨领域大,我国学术界对于私法国际统一总论性问题的学术研究并不是很多。很遗憾,这本专著出版后迄今快十年了,它还是国内涉及该领域研究的**一本著作。在国际范围内,私法的国际统一在不断发展变化,我也期望自己可以在以后的岁月,放下更多的事务,拿出时间对这本书进行更新和修订,那将会是让我很开心的工作。
    我的不少朋友,尤其是学术圈的朋友常常和我说,就我的教育和学术背景而言,没有在学术圈子里待,而是主业从事律师法律实务,可惜了。我并不这样看。我的亦律亦学之路,是我读硕士研究生开始便想好的未来之路。后来海外留学更是坚定了我的这个想法,且付诸实施。于我而言,选择这条道路的*为重要的原因是,以自己从事法律实务打下的扎实的经济基础反哺自己喜欢的学术活动。我得以参加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和《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谈判,以及201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的4次特委会会议这些我人生学术生涯*为重要的活动,无不归功于这条道路的选择。1980年开始学法起,至今四十年光阴,很庆幸这一实务与学术的双轨制,使自己可以一直行走在崇法的路上。这是已经走过的路,还将是自己继续去行走的路。
    四、野马浜之缘
    野马浜是上海青浦区佘山脚下一个地方的名字,是上海政法学院的所在地。**次到这个地方,并听到这个名字是在1994年。这一年,我从德国留学回到上海,为我举家迁回国内,在国内发展事业打前站,做一些必要的准备。1993年我应德国汉堡市内政部邀请具体负责陪同和接待到德国访问的上海市司法代表团,其团长是时任上海市司法局局长的薛明仁。我和他谈起,我在德国已经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想回国到上海发展。他听后很高兴,表示上海正需要我这样的人才。我到上海后,薛局长就把我介绍给了他的前任局长李庸夫先生。李庸夫是南下干部,1983年起担任上海市司法局局长。他对办政法教育情有独钟,于1984~1986年仅仅两年时间就在野马浜一片田野上建起了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和上海法律专科学校,自己兼任院长和校长。我**次见李庸夫院长是1995年在野马浜的学校。他表示非常欢迎我把人事关系挂到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自己可以在从事专职律师业务的同时,兼职在学院里上上课、做做讲座。他还和我开玩笑说,我不仅是国内西南政法学院和武汉大学毕业的高才生,更是国内少有的几位获得德国法学博士后回国的洋博士,但是上海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无论是和西南政法学院还是和武汉大学相比都只是一个“幼儿园”,所以,我能够落脚学院,成为学院引进的**个博士,而且是**个国外法学博士,是很憋屈我这位海归博士的。说实在的,在我回国的前十多年时间,主要是从事律师法律业务,*初先是在一家德国律师事务所的上海办事处工作。1997年离开该办事处,在国内一家律师事务所短暂过渡后,于1998年年底成立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成立后,更是需要集中精力和时间于律师业务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除了潘国和担任上海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院长的几年时间,我和学院互动较多外,并没有给学院做太多事。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原来的上海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已经发展成为一所综合性的政法类大学,扩建后的校园非常美丽,有花园学府的美名,在校学生也超过一万余人。
    2016年,刘晓红教授从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位上调到上海政法学院担任校长职务。刘校长是知名的国际法专家,对于我在学术界的情况比较熟悉,所以,她赴任伊始便联系我,想聘我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和教授。有机会和上海政法学院再续前缘,实实在在利用我的国际法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三十多年来积累的海内外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的人脉关系,为上政国际法学院的发展做点自己应有的贡献我是非常乐意去做的。所以,我基本上是毫不犹豫地接受了晓红校长的邀请。2017年9月29日,上海政法学院专门为我举行了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教授的聘任仪式,刘晓红校长为我颁发了聘书。这是一份信任和荣誉,同时也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在聘任仪式上我曾发言表示,一定会尽自己所能,为把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打造成受学术界和业界尊重,并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国际法学院做出贡献。我还说,相信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可以利用上海的品牌,以及上海作为世界上*为开放的大都市的优势,汇聚**人才,从而使这个国内国际法学院中的后起之秀发展成为受国内外瞩目的国际法学院。
    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我为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做得*多的是通过组织在学校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以及以学院名义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在国内外学术界传播和推介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按照时间顺序,到新冠疫情开始之前,我参加的这些学术活动统计下来也还真是不少:(1)2017年10月16日在上海政法学院举办的中外投资研讨会,会上我以中英文主持研讨会;(2)2018年4月17日应邀在香港大学法学院用英文做了“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Chinese Thoughts, Theories and Practice”的演讲;(3) 2018年4月19~20日参加在香港举行的纪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25周年纪念研讨会;(4)2018年5月5日参加上海政法学院与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和中国国际仲裁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的“中国仲裁国际行研讨会”;(5)2018年10月14日主持杨良宜先生仲裁讲座;(6)2018年12月10~11日在上海政法学院参加上海政法学院和香港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的“司法圆桌会议”(Judicial Roundtable);(7) 2018年12月15日参加南京大学中德国际私法研讨会;(8)2019年4月8日在上海政法学院参加“第五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9)2019年9月11~12日应波兰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邀请参加在该校召开的调解国际研讨会,并在会上作关于中国调解法律制度和实践的演讲;(10)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应南非约翰内斯堡大学法学院邀请,作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合同国际私法改革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赴南非参加有关刚果民主共和国合同国际私法的立法**次工作组会议;(11)2019年11月15日,主持黄惠康大使在上海政法学院举办的国际法讲座;(12)2020年1月15日,参加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举办的盖达尔论坛,并在主题为“欧亚新地缘政治格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俄罗斯‘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分论坛上作题为“一带一路·欧亚经济联盟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的演讲。参加国内外这些学术活动无疑也使我可以接触和了解*前沿的法学和法律实务的发展,并得以和国内外方家切磋法律问题,我个人的收获也颇丰。此外,能够参加国际交流,向国外同行介绍中国经验,我也感到很有成就感。但是,说实在的,这两年多来远行并不总是那么容易的,能够完成这些任务,也是克服了很多困难,尤其是赴约翰内斯堡和莫斯科的旅程,*终能够成行,可以信守对于会议组织方的参会承诺,自己也感到非常欣慰。
    五、道由白云尽 春与青溪长——律师事务所的25年
    我读大学法律系本科和研究生时,律师还是**工作人员,被界定为“**法律工作人员”,数量也相当有限。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便是把律师定义为“**法律工作者”,是司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被赋予了新的使命,社会对其认识也发生了变化,1996年的《律师法》把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至此,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属性也被立法确定了下来。我1986年开始在武汉大学读博士研究生时便隐约产生了未来做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想法,理由主要是觉得在当时背景下,大学的经济条件不好,对做学问产生很大的限制。我肤浅的想法是自己通过律师实务工作,赚钱养自己所热爱的学问。我也和我的导师李双元先生交流过这种想法。双元先生是一位非常豁达的长者,他并未反对我的这个想法。所以,我到欧洲留学后,除了集中精力于读书和科研,也始终留意欧洲律师业现状和发展,并寻求机会到律所实习和工作,积累律师实务经验,曾先后在德国杜塞尔道夫以及汉堡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和工作。
    1995年3月16日我当时在德国汉堡工作的德国舒诺贝律师事务所(Schulz Noack Brwinkel)获得中国司法部批准,成为**家在上海设立办事处的德国律师事务所。德国舒诺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汉堡的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不仅是它**家海外分所,实际上也是它所开设的第二家分所。其**家分所开设在创始合伙人舒尔茨的故乡,原东德的罗斯托克市。分所开业典礼我也去参加了,德国前总理施密特在典礼上做了精彩的演讲。事务所将其第二家分所开到了远方的上海,这与该所的创始合伙人舒尔茨先生和上海的交往有很大的关系。他曾担任过汉堡市市长,汉堡和上海是友城,他到访过上海。汉堡是欧洲大港,那儿聚集了不少中国公司。我1991年到该所工作后,帮助事务所开拓了不少中国客户。舒尔茨先生以战略家的眼光看到上海法律服务市场的机会,也在我的参与下作出了事务所到上海开设分所的决定。为此,事务所还专门招聘了曾经担任过南京大学中德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的施图肯(Stucken)博士和我搭档去上海开设事务所上海代表处。我们一起于1995年2月先到上海,在当时作为上海对外开放标志的虹桥开发区的银河宾馆包下了几个房间,开始事务所办事处的筹备工作。1995年3月16日事务所负责中国业务的合伙人彼德·舒尔茨(Peter schulz)先生、Neelmeier先生、施图肯博士和我一起出席了在北京长城饭店召开的司法部外国律师事务所中国办事处颁证会议,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给舒尔茨先生颁发了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批准证书。
    如果说这之前一直是我求学学法的时光,那么从回国踏上上海的土地起,便正式开始了我的律师法律实务生涯。此时,中国的改革开放尚处于早期阶段,律师法律服务业还是一个崭新的行业,法律服务市场也是一个全新的市场。但是,正是这样一个未开垦的法律服务市场才给我们改革开放后**批法律学人提供了无限的机会。我相信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会成为法律学人们事业发展的广阔舞台。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办事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分所,而是和外国公司在中国开设的办事处性质是相同的。就其业务范围而言,它依据规定只能解释其本国法律,也就是说,它只能对其本国法律进行咨询。中国律师到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办事处工作必须将律师证交存当地司法局,而不能以中国律师身份开展工作。对于我来讲,不能以中国律师身份工作,便意味着无法放开手脚,自己可以施展的空间和机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1997年年底我离开舒诺贝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在舒诺贝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锻炼了自己独立为外国当事人,尤其是德国、瑞士和奥地利等德语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能力。这些**的当事人总体来说是要求非常严格和很挑剔的,对他们应付自如,基本上才可以说是一个合格的涉外律师。一位合格的涉外律师除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娴熟的法律运用技巧外,还需要对外国当事人的文化背景、宗教习惯、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等有较好的把握和了解。七年多欧洲的生活得以接触欧洲社会,和欧洲人打成一片,从而可以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思维和沟通方式,这些无疑对于我后来从事涉外律师业务,为更好地服务欧洲及西方客户打下了扎实的人文基础。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独立工作的一年我不仅了解了国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作,而且对自己作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独立开拓业务,经营好事务所团队增强了信心。1998年年底我便开始筹备一家新的律师事务所。我先联系了沪上四位朋友,商议请他们一起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四位创始合伙人胡光、张明杰、吴炜、赵学明和我的**次会议是在上海中山西路大众大厦召开的。会上我们将未来事务所的重要问题基本确定了下来。其中,事务所的字号定为“邦信阳”,英文为“Boss & Young”。字号是先有了英文,然后再基于英文的发音和意义,确定相应的中文名的。事务所成立时,我们的理念是成立一家合伙人和律师学历高、专业精、业务专,具有朝气蓬勃气象和大气风格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名号应该对这些要素有所反映。“Boss”是“博士”的谐音,代表事务所律师们具有优良的法学教育背景,同时其英文的“老板”原意也表示合伙人均是事务所的所有人,以该字命名事务所也彰显事务所的大气。“Young”通“阳”,寓意阳光和朝气,这是事务所所应该有的一种精神气质。英文字号的确定相对容易,但是,如何取一个和该英文名字相匹配的中文名,却一度让大家发愁。当时,律师事务所取两个字的名字由于常会和既有律师事务所名字重复,已经很难获得批准。所以,我们首先决定事务所的中文名字取三个汉字。汉字“阳”是*先确定下来的,它是“Young”的音译,表示年轻、朝气蓬勃和阳刚之气,非常契合我们所去追求的律师事务所的风貌。另两个字着实让我们颇费了一番脑筋。用“邦”翻译英文“Boss”是我提的建议,这个灵感来自一次在浦东陆家嘴绿地午饭后的散步,黄浦江对面的友邦大厦提醒我用“邦”作为事务所名称的**个字。这个建议获得各位合伙人的同意。于是,“邦”和“阳”中间的一个字便成为**次合伙人会议需要*终决定的。“邦”不只具有**的大气,还有法律兴国安邦的情怀。“邦”和“阳”之间用一个什么字,大家七嘴八舌提出了很多建议,但*后大家决定用“信”字作为所名的中间一个字。对于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职业而言“信”非常重要,我们首先应该信法,其次还要取信于客户,更要注意律所和律师自己的信誉。总之,“信”为本,其居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之中恰到好处。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1月获得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作为当时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受上海市司法局直接主管。
    合伙人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是以华尔街律师事务所为标杆。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以涉外法律业务和高端金融业务作为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还凤毛麟角。所以,凭借我们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助理们海外留学和工作的背景,我们很快就在这两个领域积累了优质客户资源,拿下了不少在国内外颇有影响的非诉讼案件,也以较快速度建立了事务所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经过几年的努力,事务所形成了一些围绕涉外法律服务的特色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外国在华投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和外商独资保险公司成立、汽车领域合资法律服务以及资本证券市场法律服务等。
    2003年在北京,我们合并了一家以专利商标代理为主、律师业务为辅的实体,成立了一家专利商标代理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分所。在上海,事务所主要合伙人一起在浦西市**购买了一栋具有百年历史的花园洋房,经过彻底装修后作为事务所浦西办公室使用。此时浦东办公室已经从陆家嘴金穗大厦搬至同样位于陆家嘴的招商局大厦。上海是一座新与旧、现代与古典**融合的都市,卢湾、黄浦、静安、徐汇和长宁等上海市的**城区代表了昔日东方巴黎的辉煌,凝聚了黄浦江边共生共存的东西方文化的传统和精髓,是海派文化的底蕴所在;而以陆家嘴为核心的浦东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标志,不只是一支由众多现代建筑音符汇聚的交响曲,更是上海**世界高度和速度的精神高地。能够在这样一座城市开创我们的律师事业,我们的合伙人对未来都有着美好的憧憬。购置浦西洋房的初衷是把它建成事务所的接待和会议**,而事务所未来的大型办公空间应该在陆家嘴标志性的楼宇中。事务所这一宏伟和长远计划的**步的实施还是颇为顺利的。
    律师事务所在*初阶段呈现比较好的发展势头。事务所不只是从律师助理中发展了合伙人,而且吸引了一些**律师作为合伙人加盟。经过5~6年的发展,事务所无论在规模、专业能力、行业的知名度,以及创收上均上了一个台阶。我本人除了需要花不少时间在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发展和管理方面,还是始终集中精力带领团队致力于律师业务,开拓客户,并以*专业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完成了一些在行业内可圈可点的案例。它们包括汇丰银行入股交通银行项目、交通银行**笔次级债的发行、新加坡大东方保险公司在重庆成立合资保险公司项目、中航三星合资人寿保险公司成立、韩国LG保险公司中国公司设立、国航收购山东航空公司、中芯国际成立后**笔银行联合贷款项目、河北证券行政整顿项目,本人担任行政整顿工作组组长,等等。其中一些项目在当时属于既没有现成的法律规范,也无先例可以借鉴的开拓型的法律服务项目,律师需要运用法学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给当事人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很高兴并引以为豪的是,在所有这些项目中,我们接受了挑战,攻克了困难,提供了当事人满意的服务。在邦信阳这个平台上,我也很高兴和一些年轻才俊共事,并看到他们快速地成长。他们中的一些人现在或是已经成为国内和外国大公司法务部的骨干力量,或是成为一些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此外,我也还利用事务所平台带教了数十位德国、瑞士、美国等国的法律系实习生,很多人也已经在其各自的**事业有成。
    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和制度建设是事务所能否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毕竟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尚是一个新鲜事物,其体制如何设计,是全公司制、半公司制抑或成本分摊式的简单合伙,均无成功的先例可循。国内初期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体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回过头再看,那些后来成功发展起来的律师事务所,无不是体制合理、制度健全以及管理有方的律师事务所。我们事务所在运营几年后在这三个方面都遇到困扰。我们试图改革,但是,即使是一家不大的律师事务所改革的难度也是挺大的。我们实施的一些改革都是不彻底的,是在各种妥协中前行,未能快速建立起一个大型律师事务所所必需的合理可行的体制、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机制。这方面的欠缺直接导致事务所在经过成立若干年的快速发展后,不可持续发展,后续的更进一步发展乏力。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发展也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这之后的数年,事务所的发展的速度有所减缓,在人才引进等问题上也开始出现一些挑战。作为事务所主要的创始合伙人,如何突破这一发展的瓶颈,使事务所在不断变化和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国内法律服务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保持较强的竞争力,便是我和其他合伙人所需要去面对和尽快解决的问题。对于问题的解决,合伙人间出现观点不一致的问题解决思路。部分合伙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应该自行加大投入,以谋求快速发展,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解决既存问题。另一种意见则是保持事务所的现状,做好精品律师事务所,保证合伙人*大的经济利益。我自己很清楚,在中国这个特殊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个体的发展必须依赖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一定是规模化和平台化,只有在其具有一定的规模后,才可以保持竞争力,平台上的律师们才有较好的个人事业发展机遇。既然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律师和法律人作为先行者和探路人从无到有地开创中国律师业的使命,我们就应该把建设好律师事务所当成我们的使命和责任,不能仅仅是守住自己律师业务的一亩三分地。我认为,突破事务所发展瓶颈的一个*为有效的途径是寻求和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并,以此迅速做大事务所规模,并可以在新的平台上保持原来事务所的一些专业特色。
    探索合并的道路是漫长和艰辛的。带着合伙人的期望,我接触了上海和北京的若干家也同样希望通过合并做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终选择与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入和详细的合并谈判。经过几轮的合并谈判,我们就事务所合并中*为棘手的一些问题,如新事务所的体制、名称、管理等问题初步达成了协议,只等双方事务所的合伙人大会批准合并事宜,一家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便会在黄浦江边诞生。但是,事与愿违,就在这家律所召开合伙人大会的那天,我出差广州,一下飞机就接到该所负责人的电话,说事务所合伙人大会未能批准我们的合并计划。就在与这家所洽谈合并事宜的同时,原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朱平和杜爱武律师找到我,表示非常希望和我们接洽,商谈两所合并事。我告诉朱平律师,我们已经差不多和一家上海律所达成合并意向。朱平很爽快地说,“没事,如果你们谈成,我恭喜你们。如果谈不成,我们两家可以接着谈”。所以,我在接到那家律所的消息后,便告诉朱平我们可以接下来谈了。
    与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的谈判相对比较简单,也没有花太长时间。这一方面是有之前和几家律所谈判的经验,另一方面其负责人朱平对其律所也有比较好的把握,并且他和我对未来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的愿景也很契合,所以,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就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原来中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丁晓文律师的带领下也积极支持事务所的合并,使合并谈判进程变得相当的顺利。再有,像孙佩学律师等**律师在我们谈判出现一些困难时会立即出面协调各方,使谈判可以顺利推进。我们于2013年1月15日在上海思南公馆一栋小别墅中签署了两所合并意向书。合并谈判中,我们比较好地解决了大型律师事务所运行和发展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事务所的体制上,我们结合两所的情况,同意采用“部分公司制”的体制。这一体制较好地解决了合伙人的经济利益和事务所作为一个实体的财政平衡问题,为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采用所谓无为而治的治所理念,这和事务所的合伙人大多习惯于国外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有关,但是,这和国内的具体情况有些水土不服。而在事务所管理和制度建设上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有一套较好的制度,我们均同意将其制度适用于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并进一步健全制度,实现以制度按规则治所的目标。在新事务所的名称、事务所管理架构、主任人选、吸收合并的吸收方事务所的选定、新的办公地址选择、搬家费用的预算和分担等律师事务所合并中均属于难以解决的敏感和困难问题上,也比较顺利地达成了协议。在事务所的名称问题上,我们达成的协议是国外律师事务所合并时所常常采用的解决方法,即保留各方名称,所名简单相加组合成一个新的名称。这样的好处是可以保留事务所名称经年累月积淀下来的品牌价值,也能保持事务所的传承有序,避免另起炉灶而引起的市场和客户对新品牌的认知问题。“邦信阳中建中汇”获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据说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长的名字。新事务所的英文名称采用原来邦信阳的英文名:Boss & Young。
    我自己也是公司合并业务的律师,深谙公司的合并成功,并不是一纸合并协议的签署,而是合并之后的成功融合。不同的企业制度、文化、发展思路、团队合作等方面有效融合归一,才是企业合并成功的标志。而这条路并不顺利平坦。我们事务所合并伊始也便遇到合并后的融合问题。我们虽然说是两所合并,但由于之前中建中汇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后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融合问题,所以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三家所不同文化的深度融合问题。总体来说,合并后的融合工作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合伙人们以及律师助理们都在尽力适应合并后新的事务所的新制度、新规则、新同事、新观念,创造新气象,同时也在尽可能地丢掉个人所背负的原来所在律所形成的多多少少的历史包袱。我完全可以理解这种融合对于合伙人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在新所内部的冲突,并进而可能出现的一些无法适应新所环境,无法融合,从而离开新的律所的合伙人的境况。事务所合并后一年多时间,若干名合伙人无法适应和融入新事务所的文化并决定离开,这对于刚合并的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确实产生了一些影响,在上海律师界也多少带来些负面效应。但是,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已经足以应对这样的局面。这是事务所合并后整合的阵痛,它客观上对于我们这一合并后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价值观的统一,未来发展方向的一致,以及事务所尽快地实现全面融合都起到了推动作用。我也很高兴地看到,这些昔日同事在新的平台上都可以很好地发展,可以充分施展其才干。
    事务所的合并至2020年已有六个年头,以合并后的三家所中成立历史*长的中建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历史,农历庚子年公历2020年是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成立25周年的所庆纪念年。现在回看,事务所当年的合并是成功的,合并后我们尽管遇到融合的困难,但是,作为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我们始终在稳步发展。由于事务所的价值观的统一,事务所很多发展道路上的困难便可以迎刃而解。我们成功地实现了事务所体制的改革和进一步完善,事务所战略发展计划的确定,全所规章制度的更新和完善,以及全所考核制度的建立。所有这些对于事务所未来的健康发展均是必须和非常重要的。合并后的事务所在规模上也在不断发展扩大,我们这几年都在不断引进青年才俊,他们包括合伙人、律师助理,也包括事务所的行政服务人员。短短几年,事务所在战略发展上也取得不错的成绩。其中,*为重要的是确定了事务所中长期的战略发展思路,合伙人们统一了思想,都希望事务所不断稳步发展,*终建成一个自己的具有“千人十亿规模”的“律所生态系统”。思想统一,目标明确后,稳扎稳打的实施便会取得应有的效果。事务所的杭州分所于2017年9月22日成立,其后又于2019年3月25日和12月19日成立了西安分所和宁波分所。西安分所的成立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发展非常重要。西安不仅是西北重镇,古丝绸之路以及“一带一路”的起点,更是未来中国律师法律服务版图上一个重要的坐标。上海遥望西安,是古老的中华文化和现代商业文化的对话。这两个坐标的确立,为事务所未来战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浦江杨帆 长安晋发”,Boss & Young未来定会五洲通达!
    25年,四分之一个世纪,时间不算太长。但是,如果我们把眼光投向1993 年4月,此时新中国**家私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才刚刚诞生,那么作为一
    位至今从事律师事业已经30年的律师,我为自己把一生*美好和宝贵的时光奉献给中国律师业,并为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感到由衷的骄傲和自豪!尽管自己和团队于2022年年初离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加入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但我律师职业的步伐不会停歇。当年作为法科学生时做一名律师,贡献于中国未来的律师业的梦想,可以说得以实现,自己感到特别欣慰。而且,我相信,作为改革开放后**代的执业律师所开创的中国律师事业,一定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的法律服务业一定会傲然于世界之林!
    徐国建
    2020年9月1日初稿于上海复兴公园
    2023年4月25日修改于上海陆家嘴
    目录
    **编 中国法律适用法立法与实践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评 略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连结点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13条修改意见及理由 第二编 建立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法律制度探讨 建立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法律制度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立法资料、观点和述评 被攻克的*后堡垒: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所涉关键问题评析 2019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评述 论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范围和限制 ——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适用范围评析 2019年海牙《承认与���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概述 第三编 国际商事仲裁问题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3条释义 第四编 国际法律实务评述 马航MH370飞机失联后的法律思考 美国法院基于非方便法院理论拒绝审理中国公司被索赔案 世界首例适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判决评述 第五编 “一带一路”法律思考及其他 关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若干法律思考 建立“一带一路”未来型**法律人才培养—服务机制的若干建议 **间经贸协议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探讨 ——以2020年中美经贸协议为例 欧盟举报人立法探究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译事回忆点滴 ——兼忆和谢怀栻先生的交往 出版或发表的主要著作或论文(截至2021年4月)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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