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受处分的党员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规定: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 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为例。“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其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量纪幅度从撤销党内职务到留党察看处分, 如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就属于从轻处分;如果具有减轻处分的情节,给予减轻处分,就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从轻处分中“给予较轻的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轻的处分适用,只要选择的是其中较轻的处分即可;减轻处分不适用于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受处分的党员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为例。“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其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量纪幅度从撤销党内职务到留党察看处分。如果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就属于从重处分;如果具有加重处分的情节,给予加重处分,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给予较重的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重的处分适用,只要选择的是其中较重的处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