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筒中的职官
1.**职官
秦于始皇统一六国之前就已建立了以丞相为首的系统的**职官。然而秦简中所见到的**职官不多,这可能是由于墓主人是地方小吏,所收藏的多是与地方事务有关的法律文书,因而所见到的竹简极少涉及**职官。
(1)内史。
殷、周、春秋战国,直至秦汉均设置有内史一职④。然而各时期内史的性质与职能,各不相同。据《周礼》所记,先秦的内史,当为国君的秘书。其主要任务是掌管法令、拟定文书,协助国君策命诸侯卿大夫,并负责爵禄的废置。《周礼·春官》:“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日爵;二日禄;三日废;四日置;五日杀;六日生;七日予;八日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
秦统**下之后设置的内史的性质明显与以往不同。内史成为一地方行政机构。《汉书·地理志下》师古注:“京师,天子所都畿内也。秦并天下,改立郡县,而京畿所统,特号内史,言其在内,以别于诸郡守也。”此外,还设治粟内史一职,“领天下钱谷,以供国之常用”②,专门主管经济。
秦王朝崇尚法制,,统一六国之前就已制定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汉承秦制”,西汉王朝进一步完善发展了秦制。秦汉法制对于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的巩固、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显而易见,认真研究这一时期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史籍记载,秦汉法制篇目繁多,内容庞杂。史家班固评论汉武帝时的律令说,当时“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编睹”。然而这些律令早已失传,后人仅能知其梗概。
秦汉简牍的出土,尤其近数十年经科学发掘出土的简册,为研究秦汉法制,提供了丰富、可靠的资料。20世纪70年代,笔者有幸随诸专家整理、注释《睡虎地秦墓竹简》后,开始考察秦汉简牍中的法制问题,惊喜发现了一个“富矿”,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毕生也难以尽结。陆续写出的数十篇论文中,值得说道的主要有以下几件。
根据云梦秦简撰写的《秦简中的职官及其有关的问题》一文,辑录考证了其中所见**、地方官职,从而了解到许多未知的官职。同时见到秦统治者为了掌控这些官吏,使其忠于君主,服从**,在设官立职之时,就规定出了种种制度。这当是实行君主专政的必要措施。论文着重阐述了与封建官僚体制相关的几项制度,即任免、俸禄、官秩、印章、上计等。在论考1993年出土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时,对汉代上计制度又进一步做了专题研究。
笔者从云梦秦简中发现秦时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都是因犯罪而判为终身服劳役的官奴隶,非经赦、赎不得为自由庶民。西汉文帝十���年(公元前167年)诏令,始废除此种刑罚,规定出上述刑徒的服刑期,所谓“有年而免”。此论纠正了东汉卫宏《汉旧仪》对秦刑徒身份的错误认识。汉文帝废除刑徒为官奴隶的刑罚,不仅是对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废除奴隶制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奴隶制社会的奴隶,主要来源有三:战俘、罪犯和债务奴隶。废除以罪犯为官奴隶的制度,自然具有瓦解奴隶制社会的重要意义。
本书收入了几篇专门辑录于《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居延新简》、《敦煌汉简释文》中的汉代律、令、式的条文。此项研究证实,汉代的法律规范大大多于传世史籍记载的篇目条文。汉代西域边疆城障、烽燧遗址出土的简牍,有大量基层官署处理官吏、戍卒,以及戍卒和庶民间纠纷的文献资料。经分析整理后,收入本书“汉简中举、劾、案验文书辑释”、“汉简中的债务文书辑证”两个部分。从这些具体的司法实践事例中,可以清楚了解到地方官署对于违纪官吏举、劾、案验的职责和处理程序。这些债务文书反映的虽然是局部地区发生的民事法权关系,但确已显示出汉代的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发达程度。
1983年,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有题为《奏谳书》的案例汇编一册(计二百二十八支简)。全书有秦汉时期奏谳文书十五例,阐述录囚、乞鞫、复审、集议、侦缉制度的典型案例五件,以及春秋时期的办案故事两则。收入这两则故事是为了提倡司法者办案应当实事求是,执法不阿,公正无私。这册法制文书,显然是西汉王朝建国之初,为推行新的司法审判制度而颁布的指导文献。
辑录考释秦汉简牍中的法制问题,也就是在探索中国封建时代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有两个明显特征。
(1)法制的制定无不出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秦汉时制定的封建官僚体制,是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世卿世禄制后实行**集权的封建君主专政制度的必需。简牍中的那些规范债务的法制,则是为调整、规定债务关系而制定的。研究简牍中的法制问题务必要熟悉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实际。
(2)法制,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他诸意识形态有密切关系。尤其是一个时代的思维方法、思维形式对它的影响。考察秦汉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时,可以感觉到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先秦名学所倡导的科学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即逻辑思维对它的影响。翻开《奏谳书》,不难看出,秦汉时的诉讼制度,无论其整个体系,还是构成其体系的各项制度,甚至于所使用的名词、术语、概念,都很精当、缜密、严谨。它所制定的侦讯案件的方式、方法,审判程序,也都非常合乎逻辑,体现出了名学的“参验考实”精神。先秦名学的产生,为秦汉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本书所辑录考释的仅是秦汉简牍中的部分法制资料。对于近几年发现的大批简牍,无力一一爬梳整理。由于学术水平所限,文中所论证、阐述的问题,定有不周、不全,甚至谬误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