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述
**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弹劾式诉讼盛行于奴隶制时期,是人类司法史上*早的诉讼模式,主要实行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以及封建社会初期的一些**中。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这种诉讼制度是人类摒弃原始血亲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种诉讼形态,其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受当时生产力**低下的初级生产关系的制约和原始氏族社会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的影响。其主要特征���:
1.**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通常,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作为原告向法院直接提起控诉,只有当原告起诉后,法院才受理并进行审判。没有原告,法院不主动追究。按古罗马时期的表述,即“无原告即无法官”,也就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传唤被告及证人的义务由原告承担。例如,《萨利克法典》第3条规定:“凡传唤别人到法庭者,应偕同证人,一同到被传唤人家,如本人不在,应使其妻子或其他家属通知他本人,前赴法庭。”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案件审理程序通常是由原告提出控诉的理由和证据,再由被告提出反对的理由和证据,然后由法官作出判断。例如在古雅典,案件在审判时先宣读原告的控诉书,再宣读被告的反驳书,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言和进行辩论,当事人也可以请懂法律的人为自己辩解,*后由法官作出判决。
3.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裁判地位。法官在接到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控诉后,不进行专门的调查,不主动收集证据,只是在开庭审理时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以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作出裁判。
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具有的主要优点,一是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二是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断,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