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绪论
**章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的由来
人类对财产权的认识历史悠久。早在奴隶社会的罗马法中,就已确立起相当完备的财产权制度。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包括对物的占有、转移、收益、处分制度。现在,人们把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就源自当时的《十二铜表法》。但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人们对财产的认识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智力成果和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还只是偶然的和不自觉的行为。人们看到的只是物质产品的价值,而对蕴涵在物质产品背后的知识和技术价值认识不足。也就是说,人们只承认有体物为财产,而并没有无形财产的概念。在小农经济社会里,人们只知道一把锄头值多少钱,并不会想到生产这把锄头的技术值多少钱,更不会想到用生产锄头的技术去换取货币。
当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情形就不一样了。在工业社会里,机器大生产代替了手工劳动,市场经济开始代替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于机器生产的出现,科学技术对物质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生产的制约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科学技术的应用,甚至成为商品竞争胜败的决定性因素。因而,人们对技术和知识的需求变得**迫切,对智力成果的价值也越来越重视。生产者和技术创造者之间开始进行货币与技术的交换,技术开始进入流通领域,成为一种商品。这就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知识和技术也是一种财富,用它同样可以去换取货币。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这种新观念,使得智力成果的价值开始从物质产品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成为人们用来交换的特殊商品。所以,到了资本主义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知识和技术成为一种新的财产形态,人们拥有智力成果同拥有物质产品一样,也等于拥有了财产,拥有了进行市场交易的商品。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拥有者便自然地把智力成果视为私有财产,不允许别人随便使用,并要求从法律制度上进行确认和保护。同时,越来越频繁的技术商品贸易也必须建立在一种明确的产权基础上和一个稳定的交易秩序中。这些都要求建立起对知识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但这种采取技术形态的财产权却无法纳入传统的所有权制度调整,因为传统的所有权制度调整的是具有实物形态的物质产品,而这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传统所有权中的物权制度无法涵盖这种无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必须有一种新的权利形式来调整它。这样,以确认和保护知识技术这种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己任的知识产权制度便应运而生。
所以,是生产力的发展孕育了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的财产化和商品化催生了知识产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知识同物(动产和不动产)一样,可以被人们作为一种私有财产而享有财产权。在人类发展史上,知识产权概念的产生,反映了人类财产权制度的一次历史性的变革。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人类的一次伟大发明,是社会制度创新的光辉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