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国外称之为“雇主”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和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者出让自己的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受让而来的劳动力。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