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效力】 第三条【垄断行为】 第四条【反垄断工作体制】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提升竞争能力的正当方式】 第七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八条【特殊行业的保护和监管】 第九条【数字领域反垄断基本原则】 第十条【反行政垄断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反垄断法实施】 第十二条【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的竞争性自律】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含义】 第二章 垄 断 协 议 第十六条【垄断协议的定义】 第十七条【横向垄断协议】 第 十 八 条【纵向垄断协议】 第 十 九 条【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 第 二 十 条【垄断协议豁免】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的限制】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第二十三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第二十四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情形】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申报义务豁免制度】 第二十八条【申报文件与资料】 第二十九条【申报文件资料补正制度】 第 三 十 条【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审查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审查期限的中止计算】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因素】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和抗辩制度】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公布】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禁止限定交易】 第 四 十 条【禁止利用合作协议等方式实施垄断】 第四十一条【禁止地区封锁】 第四十二条【禁止排斥或者限制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禁止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违法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抽象行为的行政垄断】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反垄断调查及举报】 第四十七条【反垄断调查措施】 第四十八条【反垄断调查程序合法】 第四十九条【反垄断执法主体的保密义务】 第 五 十 条【反垄断调查配合】 第五十一条【反垄断调查对象的陈述意见权】 第五十二条【反垄断处理及其公布】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承诺】 第五十四条【行政性垄断调查中的配合义务】 第五十五条【反垄断行政约谈】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六条【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确定罚款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 六 十 条【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与公益诉讼】 第六十一条【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碍反垄断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加重罚款规则】 第六十四条【受行政处罚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及公示】 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理不服的救济】 第六十六条【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和适用除外】 第六十九条【农业领域的适用除外】 第 七 十 条【反垄断法的实施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