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判断商标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就是记载在《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就是记载在《商标注册证》上的商品。商标注册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否则,商标注册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在上述范围内;其他人如果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经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便构成侵权,应受到法律制裁。可见,商标法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限制在上述范围内,有利于执法机关正确划分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制裁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我国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来保护。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申请的或已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抵触的,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凡异议成立、争议成立或注册不当的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注册。这些都体现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二是从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来保护。凡是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采取一定措施,对侵害人的行为给予制裁,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 2007年4月9日,美国政府将中国知识产权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0争端解决机制,指责中方在打击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方面存在“重大机制缺陷”,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执行不力,由此引发了中美知识产权的新一轮较量。这种现象表明,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而且直接关系到**的对外贸易政策和经济发展环境。面对这样的境况,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知识产权非常冷漠,例如,现在有很多人公然制作、贩卖、购买和使用盗版光盘或盗版软件。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得加强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让每一个公民都懂得知识产权,让每一个企业都会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政府花大力气来抓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让人们像尊重房屋、土地和汽车的所有权一样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形成一种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权利的良好环境。
正是由于这样的需要,知识产权法学变得越来越重要。基于这样的前提,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编者们紧密跟踪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新立法,充分关注国内外学者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广泛借鉴我国知识产权教学改革所取得的经验,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尝试:**,突出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同时兼顾与知识产权实务的关联;第二,突出知识产权法的本国特色,同时兼顾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关联;第三,突出知识产权法的传统知识,同时兼顾与知识产权前沿学说的关联;第四,突出知识产权法的本位研究,同时兼顾与其他相关学科的深度链接;第五,突出知识产权法的内在逻辑,同时兼顾其适应性的界面创新。*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做的这些尝试紧紧围绕司法考试这个**,因此,我们将尽可能地将精深的知识产权理论通俗化,将博大的知识产权体系精细化,将纷繁的知识产权实务简约化,使之深入浅出,易读易记,学以致用。
本教材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新明任主编。曹新明教授撰写**编和第二编,黄玉烨副教授撰写第三编,杨建斌教授撰写第四编,胡开忠教授撰写第五编;全书由曹新明教授统稿。
由于编写人员的水平有限,再加之时间仓促,错漏缺失在所难免。我们真诚地恳求并诚挚地接受师生朋友、专家教授、实务工作者和所有读者的批评和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