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
由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开始生产或者经营过程,双方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配合和协作,所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必要了解对方的有关情况,以便使这一过程得以顺利实现。因此,法律规定,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必要信息,即任何一方对对方都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是,该项知情权必须有明确的限度。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上述信息,一方面是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具体实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乎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其他劳动待遇问题,这些对于劳动者而言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在上述条款的表达中并不十分清楚:劳动者要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哪些信息,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很容易让用人单位滥用该项知情权,给劳动者的隐私权带来侵害。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据此可知,婚姻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然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婚姻状况信息,对此,有些已婚女士在求职时故意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信息,却在被招用后,在工作中被单位发现已经结婚,于是,用人单位以该女士“欺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样的解除本身是不能成立的,隐瞒自己婚姻状况的信息,也不应该构成“欺诈”。
(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此前我国一些地方发生过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提供证明人、甚至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等现象。《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了这种做法。劳动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自由,任何人的劳动都不得被强迫,所以,禁止强迫劳动一直是现代**和国际社会的共识。因此,法律有必要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或者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做法,因为这些做法都有强迫劳动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