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航空法学的基本理论
**节 航空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它已经形成了主要以民用航空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一整套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别是随着现代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航空法随着人类极其广泛地利用航空而不断地发展。一个**航空活动的发展状况,不仅是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其现代化程度的象征。当前,世界各国对本国航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使得航空活动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广泛和复杂。因此,加强航空法建设,不仅是规范各���国内航空活动的需要,而且也是进一步规范国际航空活动的迫切需要。
一、航空法的定义
航空法虽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但目前尚无统一定义,对其名称也没有统一规定。要准确地掌握航空法的定义,就要从航空法的研究对象即民用航空活动人手;研究航空法,也应当从“航空”这个现象人手,确定航空活动所能够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一)航空活动的基本条件
航空,即“空中航行”,是指任何器械凭借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一般来说,要实施空中航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首先,空中航行要有赖以活动的场所。这种场所就是空气空间,一般称之为空域。其次,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飞行的器械,即要有具有适航性的航空器。第三,空中航行要有合格的航空人员。*后,空中航行要有地面设施予以保障,诸如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导航设施等,以确保航空器**起飞、降落和飞行。只要具备这四个基本要素,人类才能将“航空”应用于人类物质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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