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商法导论
常考知识点 商事的范围 商事关系的特点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基本特点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节商法概述
一、商的概念
商法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关于商事的法律,基于此,商法中固有的概念、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均离不开对于商事的特定的理解。然而,就商法的现状而言,诸多**的商法均未对商事作一般性抽象定义,而另一些**的商法则试图以列举具体商事活动的方式明确商事之外延。既然商事是商法的基石,那么,在探讨有关商法的问题前,对商事的概念加以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商事又称“商”。实际上,一般常识的“商”、经济学上的“商”和商法上的“商”有其不同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或“商事”是极为含混的用语,它依不同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而有不同的内容。例如:早在中国的古代,人们就提出了“通财鬻货曰商”①,“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商”②,这种理解是将“商”视为买卖。我国��代这些对“商”的初解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商”的朴素认识。③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演进、发展,人们对“商”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即将“商”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④这是从经济学角度理解“商”的内涵。随着现代社会中商品经济关系的长足发展,人们已将营利视为“商”的本质。这种行为不仅表现在买卖中,也发展到商品批发、货物运送、金融业、服务业、信息产业等领域中,并且发展到与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业、印刷业、出版业等领域中。显然,经济学上的“商”较有局限性,不能用它完全概括和表述商事关系,由此决定了它不是商法意义上的“商”。相反,上述广义的营利行为才是商法意义上的“商”。因此,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按照商法学者们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可分为以下四种。,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种商”。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学者又将其称为“第三种商”。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为间接,学者多将其称为“第四种商”①。
商法中的商事范围是开放的、发展的。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化时代进入网络时代,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必然带来商事范围的变化。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其**任务包括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提高国内需求的比重;扩大居民消费,提高居民消费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收入的比重;加强科技自立自强,提高自主可控技术的比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提高城市和城市群要素集聚能力,促使其集聚经济的规模与集中的人口规模相均衡;坚持扩大开放,提高内外循环的畅通性。②**任务的推进,会催生许多现代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如5G、大数据平台、车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数字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共享经济与线上线下消费融合、文化传媒等。这些现代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商法为其提供法治保障的过程,必然是商法调整的商事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