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概论
法律文书学是一门研究综合法律专业知识,运用文字写作的法学应用的边缘学科。作为一门课程,可以说是一门具有法律专业性质的应用写作课。法律文书就其基本属性讲,应归于法律专业课而不是纯粹的语文写作课,是相对独立于法学和写作学而自成体系的新兴课程。
法律文书教程在教学体系上,坚持以法学基本理论与写作基本知识为指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讲述制作各种在诉讼活动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阐述各类文书的概念、性质、特点、作用、制作的法��依据、制作的内容和制作方法,使之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写作要领,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
法律文书教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总结了近几年来法律文书教学、研究、制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在结构安排上,丰富了基础知识、增设了案例点评、练习题或者司考题,突出了**,反映了实践,较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的教学需要。
**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
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属性的应用文书。构成这一概念的因素有五个方面:
1.特定的制作主体。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是行使**司法权的各级**司法机关及其负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作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也有权制作各类诉状与辩护、代理文书。在非诉的仲裁、公证活动中,属于法律文书范畴的仲裁文书、公证文书,依法也只能由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公证机构、公证员制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制作上述法律文书。
2.法定的制作程序。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制作,按照各个制作主体的职能、诉讼阶段和诉讼权利,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狱法、律师法、仲裁法、公证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在关司法解释,对于制作法律文书的程序、过程和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超出或者背离上述规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具有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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