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问题在于,**的中立是“积极的”,即为了民族理想、公共利益和国民的自由与幸福,它不能坐视弱势群体遭受漠视或者欺凌,也不能忘记自己作为**集团一员的国际义务,从而,平衡、仲裁与调剂之中含有对于弱势利益的护持在内,而这便是公道,也就是道义,应当说,公道或者道义本身恰恰就是民族理想、公共利益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民的自由与幸福的保障。全体国民不会容忍一个对于弱势群体坐视不管的寡头**,相应地,**为了自身的存在合法性也无法不对此做出积极的回应。由此,即便是在国内政治意义上,实际的情形是**不可能不具有自己的利益,普遍的形式主义法权安排没有也不可能排除其作为利益博弈者的实际位格。毕竟,**是通过政府,即一系列具有自己利益的个体所构成的政治联盟而实现的组织化政治形式来运作与治理的,因此,它实际上更像是一个经纪人,在受托满足组成**的国民的自由与幸福,实现民族理想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不会忘记自己的利益*大化。
有鉴于此,在对待作为立法者的**时,自由民族主义的法权立场是,一方面以“积极的中立者”图景为预期的理想**形式,另一方面,以政府作为实然的“经纪人”为事实出发点,经由强调其受托义务,而约束、推动其走向这一预期的终点。换言之,经由程序主义的法制安排,特别是政治决策过程的广泛公民参予,将**融人公民之中,“藏天下于天下”。由此,现代**不仅是公民的政治联盟经由政治市场的竞争而运作的党派**,而且同时是一种接受公民参予约束的护卫者**。人民主权转型为立法主权,表明委托的具体化和受托者义务的明晰性。主权者藉由立法,包括法典化形式所作的各种“经纪”,恰恰是对此具体化与明晰陛的系统展示,向缔约者交卷,而将文明共同体组织成为法律共同体。 19世纪初,历史法学勃兴于德国。1814年,萨维尼创办《历史法学》杂志,自此标领一种新的法学范式,赋予法律以时空之维与文化个性,开启了西方法学的新纪元。百年生聚,历史法学蔚为法学主流,恰好配合了正在成长中的民族**的自我政治期待。但究其源头,则先此一百多年,弥漫于整个欧洲大陆,日渐觉醒的文化、历史意识,正为其嚆矢。其势渐茁,扩及于人类的规范世界,激发了以对于罗马法的阐释为标志的法律的人文主义自觉。君不见,16世纪以还,西方法学倚恃历史与理性二柄,无论是维科的《新科学》追寻“普世之法”(Diritto universale)的基本原理,还是其后孟德斯鸠氏《论法的精神》竭言经由历史观察法律,当其时,人文主义启蒙理念和浪漫派文化历史观,杲杲如阳,笼罩整个学思,将基督教的一统天下,撕裂为特定地域的法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