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创作法
**章 作品的保护——著作权法
**节 著作权法的趣旨
著作权法讲求文化的多样性,与专利法讲求技术的先进性和**性不同,与商标法讲求商标的识别性也不同。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时,较专利法在设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构成要件时要低得多。非常明显的表现是,在著作权法领域,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同一主题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著作权,因而发生著作权共存现象(*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而在专利法领域,尽管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同一主题上也只允许存在一个专利权,即使存在先使用利益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之所以说著作权法讲求的文化多样性和商标法讲求商标的识别性不同,是因为尽管二者存在交叉之处,即构成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往往可以用来作为商标使用,而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很多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著作权法采取著作权一创作完成就自动取得的事实主义和非要式主义,和该作品是否实际使用没有任何关系,而商标法*终总是要求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必须实际使用,因为只有在实际的使用中才能产生识别性。在采取使用产生商标专用权的**自不待言,即使在采取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的**,*终也是如此,因为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连续三年不实际使用,主管机关可加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