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法的性质
**节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是**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之间的法律,是以**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是对**在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所以,国际法又称国际关系的准则。国际法主要是支配**的关系,但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类似**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以及在某种范围内的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是国际法所给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国际法主体。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指出:“国际法是**之间的法律。约束**的法律规则来自**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则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的独立是不容限制的。”这些定义充分说明国际社会主要由主权**组成,主权**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以及国际法首要地并全部地适用于主权**以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实际。依照现代使用这个词语的意义,国际法是从中世纪下半叶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成为一部系统的规则,主要归功于荷兰法学家休果?格老秀斯,他所著的《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这个名称是英国学者边沁于1789年首先提出的,英文为International Law,有时称为The Law of Nations(万国法),而实际上应该是**间的法律。国际法是欧洲基督教文明的产物。 构建和谐世界是新世纪的主旋律,也应是国际法的宗旨和目的。
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的范围急剧扩大。它从被用于调节正式外交,扩大处理*多样的国际活动,从贸易到环境保护,从人权到科技合作、商业、文化、**、发展等领域建立了新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多边机构。今天很难想象哪一个社会活动领域不必受到某种形式的国际法律规章的制约。国际法正在从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向着国际合作的国际法转变和发展。而我国则在这一转变时期适时地提出���和谐世界”这一蕴涵着和平、发展和合作的新概念。我们应该跟上形势,认真学习一点国际法知识。在国与国的层面上,我们应该以国际法手段保护**利益,构建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现代国际法是动态国际法。我们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可以看到一些主要动向,指明一些特征。我们还不能为现代国际法建立一个完整和严格的科学体系。现代国际法科学体系的建立还有待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学界今后的努力。此外,国际法的内容非常丰富,范围十分广泛,且越来越广泛。国际法已成为一门庞大的学科,成为一种能够满足迅速发展变化着的国际社会正常需求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艺术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正确制定和贯彻处理国际关系的方针政策,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妥善处理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和广大发展中**的友好关系。我国在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合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还通过和平谈判的方法和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妥善处理了历史**下来的香港和澳门问题,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国际法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均权益。这是国际社会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