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
**节 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仲裁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这里,主要介绍几种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分类。
(一)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和国际仲裁(.intemational arbitration)
现代仲裁法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对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作出区分,而且通常情况下,一国的仲裁制度是由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两部分组成。从一个**的角度看,所谓国内仲裁,就是指解决本国当事人之间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而国际仲裁,亦可称为涉外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泛指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或国际性民商事争议的仲裁。但严格说来,各国涉外仲裁只构成国际商事仲裁的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还包括一些国际组织的仲裁制度和区域性的仲裁制度,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ICSD)、国际商会(ICC)仲裁院、美洲**间商业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制度,但人们一般并不特别地区别使用这一对范畴。
(二)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根据仲裁组织产生和存续的状态,仲裁可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亦称为特别仲裁、临时性仲裁,它是一种在事先并不存在仲裁管理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他们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仲裁结束,仲裁庭即自行解散。机构仲裁也称为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机构本身并不审理案件,实际审理案件的仍是为特定案件临时组建的仲裁庭,仲裁程序终结后仲裁庭即告解散。这两类仲裁,各有短长。临时仲裁的优点在于当事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也有相当的灵活性,仿佛量体裁衣,能*大限度地给当事人以便利;常设仲裁机构要对当事人收取管理和服务费用,临时仲裁则可省却这笔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