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概述
**节 刑事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一词,究其原意,在外国与中国是有差异的。在诉讼制度*为发达的欧美各国,诉讼的原意为办事的过程、手续和程序,使用到法律中,就专指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在汉语中,“诉,告也”,“讼,争也”,即诉为告知、控诉、控告,讼为以言词方式争论、争辩,且诉与讼都是在第三者——主持评断者面前进行,使其在听取诉与讼之后,作出分辨是非曲直的评断。作为法律概念,无论中国还是外国,其结构就有了共同之处,即诉讼必有诉讼双方和主持诉讼的**代表即司法官吏;其运作轨迹专指处理案件的过程、方式和程序。诉讼当然也是一种活动,即处理案件纠纷的活动。所以,简单地说,诉讼是在**司法官吏主持下,解决诉讼双方纠纷的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的内容也愈加复杂,**设置了专门主持诉讼的司法机关,其参加者除了争论双方即原告和被告(当事人)之外,还会有其他参与人参加,且其方式、方法和程序也被以法律形式规范起来,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据此,诉讼是指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处理案件纠纷的活动。
诉讼的重要特征在于**司法机关的主持和参与,这是诉讼活动区别于其他解纷活动的重要标志。否则,就不是诉讼活动,不具有诉讼性质。
诉讼是随着**的产生而产生的,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其内容相当丰富,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诉讼进行不同的划分。 ’
按照社会的历史形态不同,可以将诉讼划分为奴隶制诉讼、封建制诉讼、资本主义诉讼和社会主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