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知识产权引论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概念,除前面提到过的“智力成果权”外,还有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工业版权和商品化权等。
一、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法律所要保护的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是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范畴。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结之前,西方有些**甚至以“无形财产权”来概括有关智力创造成果的专有权。但是,如果不从狭义的角度看,无形财产权并不完全等同于知识产权。为便于理解,需要先对无形财产(权)有关问题加以认识。
“无形财产”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本德(1857年-1929年)在19世纪末首先提出的。在经济学视野中,无形财产对应的概念是“无形资产”,它一般被认为不具有实物形态,而具有某种权利和技术知识、信息、工艺等生产经营要素,能够带来长期经济效益的特殊性资产。例如,我国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条对无形资产的界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和字号、原产地名称、商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无形资产。
广义的无形财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厂商名称、服务标记、产地识别标记、商业秘密、专营权、特许权、代理权、场地使用权等。还有的甚至认为包括以股票为核心,包括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商业票据在内的债券和票据。不过,从法律意义上讲,无形财产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这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这类成果要获得法律保护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2. 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货源标记权、原产地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这类权利主要作用于工商业活动中,权利客体应具有可识别性,法律保护的基点也在于阻止他人对自己标记的仿冒。
3. 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该权利的保护对象是工商企业所获得的优势与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