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待遇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可以保障。WTO成员方之间的国民、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上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还可以降低国内贸易保护的政治压力,促使政府更加恰当、有效地行使对外贸易权,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个人贸易自由。作为一项连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要法律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具有长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尤其在WTO成立以后,国民待遇被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这不仅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适用客体和适用规则,而且也加强了执行力,使该原则真正成为消除国内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工具。因此,WTO国民待遇原则是以规范政府税收和管理的公权力为核心、以保障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机会为目标的规范。这种规范主要来自WTO在条约实践中形成的规则,主要包括同类产品(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或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认定标准、不低于待遇的比较和例外规则的援用,等等。然而通过对案例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国民待遇案件的审理存在过程不透明、结果不一致等问题,尤其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国内的立法和功能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员方实现国内特定目标的能力。本文从贸易自由化和国内管理自治的视角出发,对目前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