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行政与行政权
一、行政的概念与特征
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不同,行政法并非某一部法律的名称,而是基于学术分类研究的需要,对某一类具有特定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结性概括。行政法以行政活动为调整对象,对“行政”的界定是研究行政法的起点。
(一)行政法的研究对象:公共行政
“行政”一词,英文和法文均为administration,德文为Verwaltung,日文为行政。在我国,具有现代法律意义的“行政”一词于清末由日本引入。
行政的含义为何,学界至今仍存争议。一般意义而言,行政含有“管理”、“执行”、“实施”等义。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行政解释为:“行使**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因此,在一般意义上,行政是指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照此解释,除**之外,私人企业、组织、团体也都存在行政活动。须指出的是,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是公共行政(或称“公行政”),而非私人行政。由于行政一词在中文的使用上多专指公共行政事项,故一般皆直接以行政名之,不再另行划分。
1.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存在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公共行政是一种**职能活动,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公共行政活动不是为了**机关或者社会公共组织自身的利益,也不是对自身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而是对具有公共性质的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如公安机关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履行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工商机关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履行的是**对市场的监管职能等。私人行政则是对私人组织或团体自身事务的安排与管理,不履行任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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