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法律的特征
第二节 法律的主要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一)法律是对社会进行规范性调整的产物,具有特殊的规范性
法律是和社会调整相联系的。社会调整是任何社会有序化存在的必要条件。大致来说,社会调整可以分为两大类: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特定的社会权威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进行专门性、一次性的调整。规范性调整是通过规范的调整,即在对社会生活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依据相应规范对社会主体、社会行为进行一般性、重复性的调整。社会调整的这样两种方式各有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个别性调整能够充分考虑主体情境的差异性,但稳定性、可预见性差,形成秩序的社会成本大,更易为权力专横和个人恣意所控制;规范性调整成功地体现了统一、连续的生活状态,减少了社会生活中的任意性和偶然性,但往往不能充分考虑每种具体情况的特点,对难以类型化的情况往往出现不公正的处理,经常会面对规范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变动发展之间的矛盾,从而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及时有效的应对。因此,虽然可以一般地说,规范性调整是在总结个别性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社会调整方式的**形态,而且自产生以来,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程度日益加深,现在已成为人类生活*基本的社会调整方式,但规范性调整并不能完全取代个别性调整,社会生活也必然要不时地面对这两种调整之间存在的对抗和冲突。
社会调整的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规范化社会调整系统:道德的、宗教的、宗族的、社团的、政策的、法律的,等等,这些不同的规范性调整又形成相对独立的系统。法律作为规范性调整*典型的形式,具有特殊的规范性特征。正如英国法学家哈特所说:“在任何大的群体,一般规则、标准和原则必须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不是分别针对每个人的个别指示……法必须主要地(但不能**地)指向多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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