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绪论
**节 术语解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法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显然,侵权行为(Tort)与侵权责任(Tortious liability)是侵权法中两个*基础性的概念,但英国学者却对给这两个术语下**的定义缺乏应有的热情。所以,在许多英国侵权法的教科书上根本找不到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定义,如在谈到侵权行为的含义时,大多数教科书是这样简单介绍的:Tort(侵权行为)一词起源于拉丁文Tortus,其本意是Twisted(扭曲的)或Crooked(扭曲与不正当的),该词经由法国传人英国,成为Wrong(错误的,错误)的同义语。逐渐地,这一词语演变为专门的法律用语。当然,也并非所有学者都如此,如**的侵权法专家Fleming教授就在其久负盛名的《侵权行为法》一书中给侵权行为下过这样的定义:“从非常通俗的角度而言,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而不是指违反合同,对此损害法律将予以赔偿之补救。”但Fleming教授自己也认为:“这一定义既不新颖,严格说来也不准确,因为有时候,自力救助与禁止令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救济。”而关于侵权责任,另一**的侵权法专家Winfield教授认为:“侵权责任(Tortious liability)系由违反法律所预设的义务而产生,该义务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该义务,(权利人)可通过索赔诉讼得到补救。”[4]但令人奇怪的是:尽管从上述定义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Winfield教授是在给侵权责任(Tor.tious liability)下定义,然而,英国学者却多将其视为侵权行为之定义。实际上,较早出现该定义、由Winfield教授本人和另一位作者合写的《温菲尔德与约洛维奇论侵权》一书也是有意将其作为侵权行为之定义的。 写完本书的*后一个字,我有如释重负的欣慰和快乐。因为,我终于完成了N项艰难任务和久积的心愿:
终于完成了作为厦门大学民商法博士后的出站研究报告:《英国侵权法研究》,压在心头2年的沉重石头终于卸去。同时,还终于将花了N多洋银子,不远万里从英国买回的资料用了一部分,心里总算找到了一点没白花冤枉钱和白费冤枉力气的平衡感。
终于了却了在2003年1月从英国留学返回国内时所立下的两桩心愿:其一,为我国那些即将或预备去英国攻读学位并选修侵权法的莘莘学子们写一部关于英国侵权法的书--当然是中文的--也好使他们在“黑暗”中摸索的时间更短些。其二,为我国法律界写一部原汁原味的关于英国侵权法的作品,以聊尽自己对我国侵权法研究的微薄之力。而所谓原汁原味是指努力做到不曲解、不篡改、不添油加醋、不断章取义!我想,前一桩心愿的完成当是没有疑义的。因为我确信,即将或预备去英国选修侵权法的学子如预先购置此书一阅,当不会觉得自己的购书款花得冤枉!而后一桩心愿完成的效果如何则非愚智所能预料。对此,我能说的只有:我已尽了自己到目前为止的全部之力--学识、才华、时间、资料、精力!其余的且让时间去说吧!我现在惟一想对自己说的是:休息,好好的休息--至少半年!
*重要的是,我终于了却了在2004年1月3日博士论文答辩后立下的心愿:毕业后的**部作品将敬献给恩师李开国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