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法律方法纵论
一、“法律方法”用语辨析
我国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早的要推1995年梁慧星出版的《民法解释学》。然而法学方法论之研究也只是在近年来才获得较为直接、广泛的关注。尤其是随着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以《法学方法论》命名的论著在国内出版和传播,以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法律适用方法似乎逐渐成了“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该词的传统理解,进而也生成了一些理论上的误解乃至某些无谓的争论。一种*为常见的误解就是将“法学方法论”跟“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相混淆。如林来梵等所论:“这种混乱,部分乃肇始于对这一概念的固有误解,即不少人想当然地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传统教科书中所言的法学研究的方法言说……由此,‘法学方法论’就被想定为‘法学的方法论’,进而偷换成‘法学研究的方法’……”就此确如林来梵所言:“如从国际学术界的有关论说来看,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的方法虽非风马牛不相及,然在其整体的理论框架以及言说的脉络中,法学研究的方法并未成为‘法学方法论’主要关注的对象。”另如郑永流所论:“国内多数人都因袭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提法,也有一些人用法律方法或法律思维。要紧之处不在于用什么提法,而在于各提法指向的实质立场究竟是什么,以及体现出何种法律观。”
近年来,学界对上述有关概念用语及其用法已有一定的警觉和意识。学者们对法律方法及其相关概念的内涵、用法等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辨正和梳理。梁慧星认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义语。但在日本,法解释学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以说:“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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