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006-007页 五、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根据改革开放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宪法在总体上保持稳定性的同时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形成了宪法发展的特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坚持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的特征。在中国宪法发展中,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宪法发展的全过程,确保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从1954年制宪开始,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宪、修宪的制度。如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先由中共**成立宪法起草小组完成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再由中共**把通过的草案初稿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提交**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终提请**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在随后的历次修宪工作中,逐渐形成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既符合宪法精神,又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 (二)丰富**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以及宪法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的思想原则和行动指南,一般被称为“宪法的灵魂”。一部宪法是否科学,首先看指导思想是否正确。1954年宪法确立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使它成为新中国**部宪法的基本精神。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无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宪法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从1982年宪法确定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指导思想以来,经过1999年、2004年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使之成为**指导思想。在2018年修宪中,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载入宪法,在**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了又一次历史性的飞跃。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它将成为我们未来中国宪法发展的思想指导与理论指南。 正文341-343页 (二)2018年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党**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根本法,体现党和**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为了贯彻和体现上述总体要求,这次宪法修改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坚持党**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历次宪法修改,都是由中共**作出修改宪法的决定,并成立宪法修改小组,然后中共**在广泛征求党内外、各界、各级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宪法修改建议草案。此次特别召开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建议,形成《中共**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采纳了关于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建议,纳入到正式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之中。 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提出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在党**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先形成《中共**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草案)》,经党**全会审议和通过,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和通过。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既要适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做好宪法修改工作,必须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如前所述,此次宪法修改,中共**顺应民心决定进行修改;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修改建议;在不同范围内,广泛征求对修改建议的意见;专门召开十九届二中全会,广泛讨论对宪法修改建议的意见,*终形成中共**正式的宪法修改的建议;十九届三中全会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修改条款;即使对没有接受的宪法修改建议,也一一进行研究,作出答复。 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其基本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作修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