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行政法学概述
**节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四、行政行为
行政权力的行使表现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并且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一般都认为,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单方性、裁量性、强制性。其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行为还应当具有双方性、指导性、非强制性的一面。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强制性行政行为和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以前认为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强制性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不突出。因此,伴随着社会转型,行政理念也应当发生深刻的转变。行政理念是政府行政活动的先导,政府服务角色和服务意识的确定与形成,对于构建法治政府、引导政府资源的投向、政府行为的**选择和政府工作目标均具有重要意义。行政管理不能仅仅靠行政强制,那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对传统大陆法系**确定的“行政行为”具有的“四个力(确定力、强制力、约束力、公定力)”是否准确还值得研究。即是说,行政行为除了这四个力之外,还应当具有非强制力。本书就是在承认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与指导性、确定性与变动性、双方性与单方性、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前提下,使用了“行政行为”这个重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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