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一、环境资源
(一)环境的概念及分类
“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里具有不同的含义。《辞海》中将环境概括为“围绕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外部条件和要素的总体,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环境科学家们一般将环境概括为“作用在‘人'这一**客体上的、一切外界事物和力量的总和”。在此,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我国的环境立法对“环境”的概念采用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规定,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解释具有明显的环境科学学科背景,即“人类”是“环境”的主体,野生动物、其他自然体、区域环境等只能是“环境”的要素和组成部分。需要说明的是,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与1989年《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所列举的要素并不包含“湿地”,考虑到中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及广东、辽宁与安徽等地陆续出台了本省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湿地”增列为环境要素。根据以上我们对“环境”一词含义的考察,环境是指作用于一个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总是以某一对象为**而言的,人们把这个**对象称为主体,把围绕着**对象的周围世界称为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对象的环境———人类环境,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人类环境”这一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正式提出来的,它指的是以人类为**、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物质因素的综合体。从不同角度考察,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人类环境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自然环境通常指环绕人类社会的自然界,它包括的自然因素很多,主要有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和生物等。这些都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为环境是指人类为了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而形成的环境,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城市、农村、厂矿等。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环境的定义不一定必须以人类为**,一些国际文件和外国法律就摒弃了以人类为**的思想,体现出人类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的观念。例如,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指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文明起源于自然,自然塑造了类的文化,一切艺术和科学的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响,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又如,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第3条第1款规定:“‘环境'指的是地球的组成部分并包括:(a)空气、土地和水;(b)大气层的所有层次;(c)一切有机的和无机的物质以及生命体;(d)包括(a)和(c)项所指各组成部分在内的相互作用的自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