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体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民法总则的确立。“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谢怀?.大陆法**民法典研究.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民法总则是通过“提取公因式(von die Klammer zu ziehen)”的方式所确立的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它是民法典中*基础、*通用、*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 Travaux de la Commission de Réforme du Code Civil, Année 1945-1946, Paris, Librairie du Recueil Sirey. p.55.],它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
在我国,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立法机关确定了“两步走”的方针,**步就是制定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我国立法机关正式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分为十一章,具体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以及“附则”。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以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础而展开编纂。之后,《民法总则》经过适当修改整体并入民法典,成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典*终形成了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法典,《民法总则》的制定和体系安排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总则的设立增强了其形式合理性和体系逻辑性。在民法典中,总则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领作用。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并提供了民商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既统领民法又统领商法,从而为民商合一的体制奠定了基础。二是基础作用。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奠基部分,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因而构成民法典中*基础、*通用,同时也是*抽象的部分。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三是解释规则作用。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时候,必须通过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生长出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新制度。总则规定的抽象性与普遍适用性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四是价值宣示作用。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借助于抽象的原则宣示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并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编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告,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除上述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外,总则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这些具体的制度也弘扬了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总则借助于抽象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共同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广泛的私法自治空间。如果说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总则编则是“基础中的基础”,具有“压舱石”的作用,全面深入理解把握好博大精深的民法典,就必须从总则编着手,不能理解好总则编,就无法深入理解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则,体现了民法学知识的精髓,是具体民事法律制度展开的基础。研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助于深刻领悟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例如,总则关于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就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尤其应当看到,总则可以借助抽象的一般原则而为民事主体提供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只有通过对民法总则的研究,才能对民法典各编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及运用有更深切的掌握和领会,才不至于停留在表面,或者错误地理解、运用这些制度。二是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总则的设置使民法典的体系性更强,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各项制度和规范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是历经无数民法学者分析研究后“提取公因式”的产物,而民法的其他各编则是总则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展开,因此,研究总则能够有效地掌握民法的体系,从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全貌。三是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总则的体系构成本身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