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据有关文献记载,“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名词提出,到现在只有300多年的历史;而将其作为法学领域的学术概念或者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概念的时间则更为短暂;直接赋予其现在的含义大约只有100年。相对于已有数千年历史的民商法中的物权、债权等基本概念,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历史仅仅是弹指瞬间。正是由于其历史短暂,从而导致知识产权无论是在学术理论的研究上,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的运用中都存在许多不甚严谨,甚至不正确的情形。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均存在各种不同看法。就国内而言,具有代表性
的观点大体上有下列几种:
(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专有权和工商业标记专有权的统称。
(3)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4)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何概括知识产权的内涵,学术界可谓“见仁见智”。事实上,知识产权一词的含义也随着时间在不断变化。国际**知识产权学者、英国剑桥大学教授科尼什(Cornish)指出:“知识产权一词过去很少用来描述商标以及类似的市场经营手段;但现在这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按早期大陆法的用法,知识产权是针对作者作品保护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