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物权法概述
**知识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物的归属和利用
3.物权法定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5.一物一权原则
引读案例
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 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编,也即物权编。
有些学者认为,物权法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离 的现象,这就是罗马法关于对物法和对人法的区别。 ① 事实上,在罗马法中,物权法的概念和债权法的概念并没有出现,即使是查士丁尼在制定《法学阶梯》之时,也还是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地役权等混淆在一起的,没有严格的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法国在制定民法典时,也还没有使用物权法的概念,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物权法 ① ,而是使用财产法的概念。
在德国,法学家极为注意物与财产的区别,注意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8世纪制定的《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普通法》,就体现了这样的区别。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 时,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将物作为权利客体规定在总则当中,另外专 门建立了物权法的体系,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与债权法、继承法相并列,称为三大财产法。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物权法才真正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体系、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认为,物权法在学说上是由潘德克顿法学所创,在立法上则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的物权编首创的。 ②
大陆法系制定物权法,采用两种不同的模式。
1.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法模式
德国式的物权法模式来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纂》,并为德国学者所完善。其特点是民法典规定总则,其下分为物权编、债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区分债权与物权,以及财产法与身份 法。因此,物权法成为民法中一项体系完整、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因而,德国式的物权法是明确使用物权概念、规范各类物权的法律。
2.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法模式
法国式的物权法模式也称为罗马式,来源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形式,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删除了诉讼法的内容。罗马式的民法典不设总则,债权和物权的区分也不够严格,因此,物权法并没有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组成部分,但是在学说上采用物权和物权法的概念,也有较为严格的物权法理论体系。所以,法国式的物权法模式可称为实质物权法模式。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没有物权法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财产法的概念。尽管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基本上包含了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但同时也将租赁、赠与等债权法的内 容包含在其中,使财产法的概念和体系较为庞杂。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提出 不应当制定《物权法》而应当制定《财产法》的观点,实际上是没有注意到大陆法系物权法和英美法系财产法的区别。如果制定民法典,就不能抛弃物权法的概念而采用财产法的概念,不能在民法典中出现一个英美法系传统的财产法制度。这是因为,物权法是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任何**,只要采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制定民法典,就必须采用物权法的概念,并且将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基本范畴。
(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早在物权法专题研究中提出物权法概念的是钱明星教授。他在《物权法原理》这部著作中,认为“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 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③ ,对物权法作出了*初的界定。
王利明教授将物权法分为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他认为,广义的物权法是指所有以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所以广义的物权法通常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因此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①
梁慧星教授对物权法所下的定义,也是区分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认为广义的物 权法,指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但民法上的财产概念所涵盖的范围甚广,除有体物(动产、不动产)外,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无体财产,以及租赁权等债权。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