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研究的宏大叙事与微观表达 (代序) 2019年,对于环境法研究和环境法学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到2019年,标志着与中国改革开放同步启动的环境立法已走过40年。从1973年**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到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标志着中国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起点。与时代脉搏同跳动、以学术的眼光与学术的方式记录历史,是《环境资源法论丛》的初心和使命。 中国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当下环境保护事业的两大主题。如果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引着环境保护的方向;那么,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则提出了环境保护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其实,这两大主题既有目标与任务之别,更有“和谐共生”之趣。环境法研究理应在深刻理解**战略与法治需求的基础上渐次展开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宏观层面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求,在微观方面适应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同时,将宏观研究与微观突破有机结合、有效衔接。这就是《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2卷的选题与用稿思路。 在中国环境立法已经走过40年,多部同等效力的法律并存且缺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的现实情况下,环境立法的体系化已经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迫在眉睫的实践问题。环境法法典化无疑是环境立法体系化的一个重要方案,也是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法的重大命题,目前争议尚存,但目标已经提出,共识正在凝聚。就环境法研究而言,开展环境法典化研究的意义远远超过编纂一部“环境法典”,其对环境法学科建设、环境法话语体系、环境法理论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决定着环境法研究的路向、视野和气度,也将对环境法学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环境法法典化研究离不开“点面结合”,更离不开“**突破”。环境法治领域任何具体制度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新发展,对环境法学的发展都具有同样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因此,本卷在高度关注环境法法典化研究进展的同时,以更多的篇幅关注国内外环境法制度的研究进展以及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以体现宏大叙事与微观表达相互结合、基础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相互促进的选题与用稿主旨。 法典化与环境法研究的视野 近几年,学者对于环境立法的碎片化导致的法律实施困难现象,环境立法体系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整体性不强、立法方式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协调性不够、立法程序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权威性不足的问题,以及体系化思路缺失导致环境立法选择摇摆不定的现状,有很多讨论和深刻分析,对于如何推进环境立法体系化也提出了不同方案。环境立法法典化是*重要的体系化方法,已有不少关于其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论证,适度法典化方案基本达成共识。在《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1卷已经对这个主题有涉及的情况下,本卷继续关注更加深入、更加细致的环境法法典化研究成果。牛英豪博士的《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基于法典化规律的研究》一文针对我国环境法“是否应当法典化”以及“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从法典化的一般规律和环境法法典化的特殊规律出发进行回应,提出我国应当秉持法典功能主义兼顾理性主义的思路,编纂以形式为主、实质为辅的环境法典,在法律和法学理论层面进行梳理和统一,以满足当前社会发展之需。李小强博士的《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实现路径》一文主张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实现既要重视中国传统的法典化之“本土资源”,又要借鉴其他**的法典化之“域外经验”;提出了将中国的环境法典定位为整理策略的环境法典,在完成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理基础上实现环境法典编纂的“两步走”方法。 具体制度构造与环境法的发展 到目前为止,环境法依然是各类性质法律规范的综合体,要实现其体系化、编纂为实质性的环境法典还需要更多的智识努力,对环境法法典化、体系化的理论研究不仅需要宏观视野,更需要微观的制度构造。本卷从不同角度选编了对环境法具体制度进行探讨的文章。 “制度研究”栏目关注了污染**、资源保护和环境犯罪领域的问题。叶榅平教授和袁焰焰同学的《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众参与中的“公众”》一文以“公众”的界定为**,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问题。毕竞悦研究员以《矿井水利用的法律困境与出路》为题,探讨了矿井水的性质、权属特征,主张建立以行政许可为基础的市场机制,通过激励机制提高企业有效利用矿井水的积极性。张瑞萍教授在《祁连山**公园体制试点建设路径探析》一文中分析了祁连山**公园建设中的民生与生态承载能力矛盾突出等问题,提出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能力、建立保护管理新体制、探索保护发展新模式、构建生态保护新机制和新举措等,筑牢**西部生态**屏障。陈勇儒律师和肖燕平律师对《土壤污染**法》的溯及力及责任人认定规则进行了针对性探讨。张继钢副教授对环境犯罪风险犯的研究推动了环境犯罪研究的深化。 “外国法撷英”栏目选编了三篇文章。田丹宇副研究员和徐华清研究员的《德国气候保护法立法动因、特征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一文对德国气候保护立法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指出了可为我国借鉴之处。吴悦旗博士的《德国可再生能源电价市场化补贴之立法实践研究》关注德国可再生能源电价的市场化补贴制度,从制度发展史角度得出了有价值的分析结论。刘林琳同学和贾韶琦博士的《美国雨水管理立法及其启示》一文考察了美国雨水管理的具体制度,为我国雨水管理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料。 此外,本卷还选编了杨茂林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污染地块修复状态责任研究》和谢伟副教授的文章《生态文明建设与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法变革》,对《土壤污染**法》的实施和区域性环境法变革问题予以探讨。 立法司法实践与理论提炼 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是从法治实践中发现规律和提炼理论命题,是促进环境法研究进步、环境法学科成长的必由之路,也是《环境资源法论丛》持续关注的“热点”。本卷收录了刘长兴教授的研究报告《地方立法的得失评价与经验总结--以广东省环境立法为例》,该报告以广东地方性环境法规为对象,对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总结了地方环境立法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完善地方环境立法的设想。顾金才法官和蔡鹏法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及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的认定--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文改编自法院系统的**案例分析报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核心问题进行了理论结合实践的分析,得出了有说服力的结论,对环境损害赔偿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2020年1月以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健康之痛中的人类更应深刻反思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自然?如何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规则?期待在新的一卷中,能够看到环境法学者的更多新思考、新理论、新实践! 吕忠梅 2020年3月23日于太平桥大街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