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版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9年的《合同法》将废止。应该说,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中,合同部分有以下几个特点:(1)独立成编,1999年的《合同法》经过编纂后作为第三编进入《民法典》。(2)变化*大,与以前的《合同法》单行法比起来, 大大小小的变化有三百多处,增加了保证合同、合伙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来说,在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第三编第二十七章)。将原来的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把传统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冠以“准合同”放在合同编的*后两章;增加了很多条款,例如,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533条),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民法典》第三编第五章、第545条至第556条、第560条、第563条至第566条),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586条至第588条)。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第622条、第623条、第641条至第643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第680条第1款)。三是落实党**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734条第2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的问题,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815条第1款、第819条、第820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等。(3)合同编在功能上不仅仅规范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传统债法总则的内容,像债的保全、债的消灭、债的一般理论等统统规定在合同编。(4)条文*多,共29章,526条,约占整个条文总数1260条的41?75%。从中足以看出,合同编在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性。
此次教材的修改完全根据《民法典》的上述变化,并且照顾到了自1999年以来合同法学理上的变化。*重要的是,本教材是按照民法典体系来阐述合同编的基本内容的,反映了体系化的思想和思维模式。例如,在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上,必须按照体系化的思维来整体解释什么是合同、法律行为的规则如何适用于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解释等必须与《民法典》的总则编协调才能理解。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关于双方法律行为的“合意规则”却没有规定在总则编。我国《民法典》除了合同编之外,再没有关于合同或者合意的一般规则,因此,可以说,合同编关于“合意”的一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不仅是债合同,还包括物权合同、扶养协议、离婚协议等。尽管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很难说不是债合同。这是理解和适用合同编的重要一环。
当然,“准合同”根本就不是合同,但由于我国《民法典》没有债法总则,合同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所以,从体系上说,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就无处安身。从《民法典》第118条之规定看,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都属于债的发生原因,衡量起来,规定在合同编更合适。因此,我国不得不借用了一个罗马法上的概念?D?D准合同来囊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尽管我国的学理和立法一般不这样称呼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样看起来,“准合同”就更接近于合同。
《民法典》出台后,此次合同法教材的再版,非常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各位编辑,尤其是郭虹主任的鼓励和支持。同时,也感谢广大读者的热情支持。当然,书中的不当和错误,也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李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