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册 全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之演进
**章 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四十年(1949?D1989)
一、新中国刑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刑法是**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我国刑法学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总结我国人民和司法机关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并批判地借鉴其他**刑法学中对我们有益的经验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刑法学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科学,首先具有鲜明的**性,公开表明为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服务,阐明刑法规范和评定刑法制度的作用,始终从维护工人**和广大人民利益出发。其次,我国刑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刑法学,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世界观与方法论为指导,深刻揭示刑法以及犯罪和刑罚的本质,坚持总结实践经验,并善于吸收前人创立的一切合理和有益的文化遗产,从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1949?D1956)从1949年到1956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的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各政法院系**批开设的课程中,刑法学即占有重要的位置。不过*初几年的刑法学课程,内容以学习苏联刑法学为主,结合讲授个别的中国刑法专题。在这个时期翻译出版的苏联1948年、1952年版本的刑法学教科书①,对于学习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借鉴苏联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研究成果,颇有裨益。这个时期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以及随之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妨害**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使刑法学者对反革命罪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时期我国已开始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组织一批刑法专家于1950年7月25日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以下简称《刑法大纲(草案)》]。这个草案共157条,分“总则?D?D罪刑指导原则”和“分则?D?D具体犯罪与具体处罚”两部分。总则共33条,分“通则”“犯罪”“刑罚”3章:“通则”章规定刑事立法的目的、法律的效力、法律的类推适用诸问题,“犯罪”章规定犯罪的定义、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诸问题,“刑罚”章规定刑罚的目的、种类、量刑、缓刑、假释、时效诸问题。分则共124条,分9章规定了9类犯罪:反革命罪,妨害**统治秩序罪,侵犯国有或公有财产罪,职务上的犯罪,经济上的犯罪,妨害公共秩序与公共卫生罪,侵害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罪,侵害私有财产罪,妨害婚姻与家庭罪。从这个草案可以看出,当时我国一部分刑法学家对刑法基本问题所持的观点中不乏真知灼见,例如,草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的目的为保卫人民民主的**,人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及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防止犯罪的侵害”;认为“凡反对人民政权及其所建立的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行为,均为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之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者”,“过失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并无故意,但应预见自己行为之结果,而竟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结果之发生者”;认为“法院于法定刑范围内,处罚各种犯罪时,除应审查犯罪及犯罪人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外,并应注意……重的犯罪情节与轻的犯罪情节”;认为“以推翻、破坏或削弱人民民主政权及其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革命成果为目的之一切严重的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为反革命罪”;等等。这些观点无论在当时或今天(指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看来,基本上都是正确的。1954年9月20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同月30日,**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刑法专家们,在上述《刑法大纲(草案)》的基础上,又拟出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以下简称《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共3章、76条。同前者相比,《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在一些基本问题的规定上更加鲜明、准确,例如,在**章“犯罪”中,先对什么是犯罪作了规定:“一切背叛祖国、危害人民民主制度、侵犯公民的人身和权利、破坏过渡时期的法律秩序,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在法律上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然轻微并且缺乏危害结果,因而不能认为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不认为犯罪。”同时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分别担负刑事责任。”在第二章“刑罚”中,指明“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一切犯罪分子,使他们不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