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 “预备立宪”
(一)清末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所谓 “预备立宪”,是清廷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 “仿行宪政”为名的自上而下 的政治改革活动。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廷宣布实施 “变法”、实行 “新政”以后,国内 外矛盾并没有因此而缓和。要求推翻清廷统治的资产**革命派、统治**内部的改良派,以 及与清廷既有共同利益又存在重大分歧的西方列强,都对清廷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要求其进行 政治变革。面对越来越强大的政治、舆论压力,清廷不得不考虑 “预备立宪”,企图以此来缓 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1905年,清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 “考察宪政”,史称 “五大臣出洋”。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 “考察”回国后,在向慈禧太后 上奏的密折中陈述了实行君主立宪的三大利处:“以**之时势言之,立宪之利*重要者三端: 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既偶有失 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另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 可迁,君位万世不改,大利一。一曰外患渐轻。**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 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 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和平之外交,大利二。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 倡为革命之说。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 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而今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 无词可借,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大利三。”① 为了说明 “立宪” 对于清政府统治没有害处,载泽等人还在密折中表示,在中国将要实行的,只不过是 “预备立 宪”而已: “不知**宣布立宪,不过明明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 年限。”②
五大臣密折所言立宪之 “三大利”,特别是**利 “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后等的顾 虑。慈禧太后几经考虑,终于于1906年9月1日 (清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光绪皇帝 的名义发布 “宣布预备立宪”上谕,表示: “时处**,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 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万年有道之基。”但是, “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 “操切从事,涂饰空文”,只能 “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实行 “预备立宪”,“俟数年后,规 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①。而且,清政府在该 上谕中强调,预备立宪应该以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原则,也就是说,立宪的根 本,在于巩固朝廷既有的一切统治大权,准予 “舆论”即社会大众讨论的仅是 “庶政”。更有甚 者,在该上谕中,清政府要求士、庶人等,“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勿以私见害公 利,勿以小忿乱大谋。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备立宪国民之资格”。很显然,清政府宣布 “预 备立宪”的真实目的在于要求天下臣民 “忠君爱国”“尊崇秩序”,并非 “立宪”或 “宪政”。而且 有论者认为,清朝政府在所谓的 “预备立宪”过程中,“借立宪之名,行敛财之实”。
在发布 “预备立宪”上谕以后,清政府于1906年开始推行 “官制改革”,并着手草拟 《资 政院院章》和 《谘议局章程》及起草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清政府陆续公布上述三项宪 法性文件,同时,为将来开设国会进行准备,于1909年在各省设立 “谘议局”,1910年在** 设立 “资政院”。1911年10月,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清政府又匆匆抛出 《宪法重大 信条十九条》(简称 《十九信条》)。但这些丝毫未能改变清王朝崩溃的命运。随着清王朝的覆 灭,“预备立宪”的政治改良也自然收场。在清末 “预备立宪”活动中,产生了两个重要宪法 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与 《十九信条》。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 《十九信条》
1. 《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 “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制定、 公布 “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 “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 《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 中国历史上**个有 “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 “君上大权”与附录 “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 部分 “君上大权”共14条。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至第14条,则具体规定了 皇帝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会 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