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说明 本次再版主要是因应证券法的修改而对本书“证券交易”一编进行了修改。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的修正,并于2020年3月1日施行。本次证券法的修正意义重大。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纳入了证券法规制范围;确定了证券发行的注册制,使得推行多年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终于尘埃落定,与此同时,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条件和程序,废除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完善了证券交易制度,如加强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称述和短线交易等违法行为的规制,规范了上市交易的停牌、复牌行为,并增设了对利用非公开信息、程序化交易的规范;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强化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在“投资者保护”一章中,区分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提出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定了表决权征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和证券集体诉讼,提升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对证券纠纷调解、支持诉讼和派生诉讼作用。此外,新证券法还增加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强化了证券监督管理,尤其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并明确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总之,新证券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很多,需要我们认真学习。 除了上述修订工作外,本次修订还对本书**编第二章第五节“外商投资”部分进行了修改。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外商投资法替代了原先的“外资三法”。这意味着在新法实施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内外资法律的“双轨制”将统一并轨,“外资三法”有关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包括设立、资本、分配、并购、变更与终止等问题将分别统一适用国内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有鉴于此,本次修订删除了本书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内容。现在的外商投资法已经转变了它的功能,将其定位为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有鉴于此,本次修订虽然保留了本节,但也就是简单地介绍了外商投资与外商投资法律的主要内容。 此外,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修正,2019年4月28日*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2月25日*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本次修订也一并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本次修订工作由我的几个学生协助我完成,他/她们是李游、严若水、杨慧莹、张园园、刘子茜,杨慧莹同学协助我进行了“证券交易”编的修改工作。专以致谢。 施天涛谨记 2020年3月24日 第五版说明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对公司法中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是因应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果而进行的立法确认。立法上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包括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废除了普通商事公司法的验资要求和证明;取消了货币出资的比例要求;并对登记制度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但应注意的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依然为实收的股本总额。同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殊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的实缴另有规定的,还须遵守其规定。 本次公司法修改意义重大,尤其是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改革将会产生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为了及时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和公司法的修改反映在教科书中,作者对本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二编“商事公司”,其他部分与修订公司法相冲突的地方也进行了调整。 施天涛谨记 2014年4月8日 第四版说明 本次再版主要做了三件事情:一是因应法律的变化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二是新增了第八编“企业破产”;三是借助此次修订兼而对本书的内容和结构稍微作了调整。 由于《商法学》涉及的法律部门相当广泛,而商法本身的变化又极其迅捷,本书自2003年**版发行以来,作者几乎穷于应付修订。承蒙读者厚爱,本书发行一直较为畅销,为不辜负读者期望,无论如何我都得将修订工作进行下去,以便为读者提供*新版本。然而,人到中年,花费在闲杂事情上的时间越来越多,从事有意义工作的时间越来越少,完全靠我个人力量进行修订实在有些力所不及。因此,此次修订是我和我的博士生(包括已经毕业的博士生)共同完成的,是我们集体劳动的成果。修订工作由他(她)们完成,我进行全部审定。具体分工如下:李飞:**编;杜晶:第二编;李赛敏:第三编;钟向春:第四编、第五编、第六编;周勤:第七编。新增加第八编“企业破产”的写作由李赛敏、杜晶和李飞完成,我进行*后审定。具体分工如下:李赛敏:**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杜晶:第五章、第六章和第八章;李飞:第七章。本书修订版清样出来后,我的博士生樊健、郑青和硕士生郑思静、侯雪清、马建帅参与了校对,我进行了*后核对。 施天涛谨记 2010年3月30日 第三版说明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时通过并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两法修订幅度之广泛,改革力度之巨大,堪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中国的经济生活,尤其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给法学院的商法学课程带来不可回避的影响。两法通过之时,大学学期正进行到中途,教师不得不紧急修订教案以图应变。尽管如此,至本学期开始之时仍不免陷入尴尬。由于教材来不及修订,给修习这门课程的学生造成极大不便。于是我便开始修订本书。现在奉献给读者的本书修订版仍显仓促,不足之处尚请见谅,容后再行修补。 在我完成修订稿之后,周勤、杜晶、曾永锋、柏林、李赛敏五位同学帮助我进行了校对。特此说明,专以致谢。 施天涛谨记 2006年3月28日 第二版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做了三件事情:一是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分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7日随之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本书因应法律的修改和新法的颁布对第五编“商业银行”进行了修订。二是借本次修订机会对本书的一些内容进行了一定的增删和调整,但没有实质性变化。三是文字校对。可以说这是本次修订著者*为用心的事情。虽然著者已经尽力,但错误仍然在所难免,尚请读者见谅。本书的修订再次得到同学的帮助。清华法学院研究生张华明、文新祥、周勤、龚薇、付维国、曾永锋等同学帮助校对,特此致谢。 施天涛谨记 2004年7月16日 **版说明 一、关于本书 法律出版社丁小宣君约请我编写一本商法教科书,著者勉力将过去的讲稿予以扩充,并以《商法学》为名付梓出版。 著者滥竽法律院系充任商法学这门课程的讲席,先后已有十余年时间。本书的基础是著者多年积累的讲稿,因而并未刻意追求体系的完整和内容的全面,可能与目前坊间流传之商法教材有所不同。 本书专论部分包括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读者不难看出,这本商法教科书主要是以资本与金融法律为主旨。著者认为这一体系符合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专论部分是本书的主体和**。 本书特设“商法导论”一编对有关商法的基本问题和特殊制度予以论述。此外,为了给读者一个商法的全貌,在导论中,特将没有作为专论的内容分别纳入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之中。 本书之所以将这一部分称为导论,而不是“总论”,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一是我国没有采用独立的商法典立法模式,因而也就不存在与法典“总则”相对应的“总论”内容。二是相对来说,商法学在我国还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理论上的研究尚有待于深入,现在总结出具有“总论”性质的结构和体系的时机还不成熟。总之,设置导论一编的目的仅在于帮助读者对商法有一个梗概的了解。 二、致读者 本书是一本专门写给法律院系本科生的教材。在法律院系的课程安排中,商法属于高年级学生修习的课程,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只需要按部就班地按照教学计划选修这门课程就可以了。但是,对于那些以自学为主的读者来说,著者善意地提醒,在研习商法之前,应先修习一些其他法学课程,尤其重要的是民法和行政法。因为,民法是商法的基础,如果没有修习过民法,商法中的许多概念和制度则无从理解。行政法基础知识的储备也是不可或缺的。商法并非纯粹私法,其中包含了许多行政管制措施。这一点在中国商法中尤其突出。另外,就商法的实施而言,中国商法与西方**商法也有很大的不同。在西方**,商法的实施较大程度依赖于法院。而在中国,则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很好地理解中国商法。 要学好商法,还需要具备其他一些相关知识。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掌握一定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知识。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知识,商法中的很多制度很难透彻理解。掌握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也很重要。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商事法律关系就蕴含在一些财务会计表册之中,如果读不懂这些财务会计表册,也就很难理清其法律关系。尤其是对于那些将来准备从事商务律师职业的学生来说,可能大部分时间是与非诉讼业务打交道,如投资银行业务等。在从事这些业务时,都是与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合作,如果不具备上述知识,则很难与其沟通。商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而,在学习商法时,应当尽量对实务有所了解。对于学生来说,一个比较便捷的方式是阅读一些经济、金融报刊和访问相关的网站,如《中国证券报》、《财经时报》或者《21世纪经济报道》,以及The Wall Street Journal等。当然,如有机会利用假期在一些金融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接触一些商法案件则更有所助益。 三、致谢 本书成稿后,劳烦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夏云鹏、张华明、文新祥、栾芃、秦佩华、毕经纬、周勤等同学帮助我进行了校对工作,不仅辛苦,而且牺牲了他们的假期,甚为歉疚,深表感激。 施天涛谨记 20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