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残疾人社会工作概述
**节 残疾的鉴别和分类
一、残疾人的界定与分类
(三)国外学者汤逊德对残疾的归类
1.畸形或损失。可以是解剖的、身体的或心理的损失:可能是损失某一肢体、某一部分神经系统或某一部分感觉器官。
2.临床症状。这与改变生理过程、阻碍生理过程或者改变心理过程的疾病有关。关节炎、癫痫、支气管炎、精神分裂症等都属此类。
3.日常活动功能限制。这与无能或至少与能力受限有关,如不能正常地完成本人的活动或社会工作。
4.由于异常而造成的残疾。这包括两个方面:**,与公认的生理标准和健康标准不符;第二,在行为上与某特定的人物的身份不符,或与特定集团的社会地位不符。
5.由于不利条件而造成的残疾。在等级制社会的某些地方,向公民分配物资时,残疾入得到的份额经常少于与他对等的正常人,这就使残疾的概念扩大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的界定和分类
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中对残疾人做出了如下界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当上述造成个人生活、活动能力的缺陷的状况达到一定程度时即为残疾。同时该条款中还将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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