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刑事法是一个多层次的立法以及判例法体系,在该体系里,欧洲法院和欧洲各国法院,欧洲立法和欧洲各国以及其他有权机关的立法均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尽管这是一个混合的系统,但是它具有一些普遍适用的概念和价值,也正是这些概念和价值成了这个系统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领域的正当化理由。欧洲刑事法也包含了欧盟的刑事司法体系的发展,这些发展变化必须���当作一个持续且渐进的过程。在欧盟前身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时期,刑事法并不是共同体立法的核心部分,适用于刑事法的规则与原则是逐步出现的。随着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刑事法才*终被纳入欧盟立法的有效影响力范围内。自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启动了将**刑法“欧盟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终演化结果目前仍无法预见。 欧洲刑事法是一个不断演化的法律领域,一个在变化中逐渐改变了其本质的法律领域。曾经,涉及刑事法的各项权限均由各成员国自主享有。然而很多权限被授予了欧盟,尤其是自从里斯本条约生效后。但是,在刑事法领域中欧盟的大多数权力都不是专属的,而是由成员国来共同行使的。举例来说,欧盟对于内部交易的禁令,就必须通过成员国由各自的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来实施。换句话说,虽然欧盟层面制定了相关规则,但是这些规则的执行与实施都发生在成员国层面。 另一个例子是,欧盟内部的多种法律文件的相互承认,有时是依据一个特定的指令(如驾照)或框架决定(如欧洲逮捕令),有时是根据一个一般条款(对于已合法存在于市场上的商品免于检查)。本书的目标是向读者们展示一个完整连贯的欧盟法对于各国国内刑事法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的画面,并描绘出欧盟层面正在崛起的欧洲刑事司法体系的轮廓。 为了实现本书目的,欧洲刑事法将被定义为一个多层次的法律领域,其中欧盟对实体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或对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具有规范性影响。它还包括欧盟直接实施刑法的法律领域,也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欧盟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因此本书的**编和第二编主要阐述各成员国的有权机关通过国内刑法来实施欧盟法,而本书的第三编则阐述欧盟机构的直接执行与实施欧盟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