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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会·君主与承包商:伦敦、纽约、巴黎的供水变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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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会·君主与承包商:伦敦、纽约、巴黎的供水变迁史

  • 作者:克里斯托夫·德费耶(Christophe Defeuilley) 著,唐俊 译
  •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ISBN:9787520154628
  • 出版日期:2019年11月01日
  • 页数:294
  • 定价:¥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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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有据可考,自来水输送入户直到19世纪之后才逐渐普及。私营企业是这场运动的先驱,它们创建和运营了欧洲和美国的*批供水网络。然而,当供水服务成为基础性、普及性之物时,承包商却被君主(政府)从这一领域扫地出门。 克里斯托夫·德费耶从稀缺的、(或)尘封已久的资料中,追溯了伦敦、纽约和巴黎这三个大都市的发展历程,再现了供水网络创建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技术的丰功伟绩、形形色色的人物和闹剧,以及滑稽可笑的情节,发掘出世界三大都市那段不为人知的辉煌历史。
    文章节选
    捍卫公共利益与追求个人利益之间并非总是那么泾渭分明,在供水资源管理中可见一斑。在18世纪末甚至更早之前,**批技术性的供水网建设就是企业家与君主之间合作的产物,而君主参与工业建设和投资活动经常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这并不是孤例:在其他业务部门,也充斥着这样的机制。资本主义、项目投资积累,新兴行业风险投资,毫无例外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鼓励、授权批准,给予垄断地位或者特权,都交杂着公共利益(经济发展)和明显的私人利益。其中一个案例就是詹姆斯一世在新河公司运营初期的风险投资,并对伦敦市施加影响,为新河公司的发展提供便利。这种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混合在一起的做法并没有引起多少批评的声音。一直等到18世纪后半叶,兴起了一项要求人民利益(由政府代表)和个人利益(代表个人与私企)分离的运动。正是实现了这种利益分离,才产生了近代政治体制,要求政府行为合法性应代表选民的意愿,不辜负选民的信任,为公共利益工作,与特殊利益彻底分离。按照马克斯·韦伯法律—理性的模式,政府机构的权威(及其统治)应建立在法律、理性、声望以及理性的执法之上。与此同时,政府机构应拒绝或者远离那种以习俗、传统或者“建立在个人的恩典或者**不凡之上的权威(个人魅力)”为基础的其他法律规范(Weber,1919 \1963,p.88)。 人是生而自由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社会契约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也是个人行动的准则(Goldman,1967,p.757)。这种分离运动与代议制民主的产生密不可分:为了使人民遵守所有的法律,政府机构(**、议会、地区代表机关)不能作为特殊利益的代言人或者鼓吹者(Rosanvallon,1998,p.57),而应当传达公共利益,正如国务委员会宣称自己是“公共行动的奠基石,从而决定其职能和法律的制定”。如果像美国某些城市中活跃的“政治机器”那样,依靠其他方面(个人关系、收买人心、混淆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来引导公共选择,它们也许能证明其他一些问题,但并不能推翻以上所有的观点。“政治机器”这一现象,局限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早已在美国改革运���中消亡殆尽,对正当性和公共行动也不会产生替代性的参考价值,至少不会在我们的分析中起到制度背景的作用。 一边是公共利益,一边是特殊利益。私营企业的行动准则各不相同。它们首要的关切,也是其存在的原因,当然是获取利益。它们是企业家自私自利和企业家(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还包括股东)私人关切的化身,在打败竞争对手、壮大自身的同时,(它们,也只有靠它们自己)要利用其在技术、信息和技术上的优势,尽可能合理地开展活动,推进项目。 这两种行动准则就不可调和了吗?双方的调和并非顺理成章。原则上,当两者的诉求相去甚远甚至对立的情况下,两种利益之间的妥协就变得非常困难(Boltanski et Thévenot,1991)。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公众利益高于特殊利益,不得损害,因而不会放松对企业追求个人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管制。公众利益是社会和历史的产物,其概念非常模糊,会随着政府的更替、地点时间的改变而变化。如果政府机构为了稳固统治地位,捍卫和加强权力,或者确保其计划的实施(Lascoumes et Bourhis,1998,p.38),可能会对公众利益的形态和定义进行引导,那么政府和企业的调和会更加困难。在供水管理这一方面,这种利益对立显得更加严重了,因为大众对于水资源的渴求、水资源的平均分配原则、水资源的普及化以及对公共健康的保护,与私营企业只想盈利的事实有着非常大的冲突。所以我们也很容易看到,政府机构在供水管理这方面,将可能与大众利益冲突的私营企业都排除在外。正是因为有这种利益的冲突,政府机构开始着手管理供水,规定水价的水平,投资资源设施,增加市政财产,重新投资其他公共服务中的资产(补贴某些类型的人员,支持其他市政服务,等等)。这里,我们要强调这两种运动并行不悖,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方面,政府机构因为害怕过于偏离预期的行为标准会丧失合法地位,因而逐渐疏远私营企业;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接管供水服务,从中获得了选民的支持,扩大了影响力,确保了相对于私人利益的优越性,扮演了规则的制定者和公共政策的监管者的角色。 私营企业丧失了在供水领域的影响力,逐渐被公共管理所取代,可以看作放弃了努力寻求长期冲突的解决之道,这种冲突发生在有可能形成妥协的对抗行为原则和遵守纪律的实践之中。在供水管理组织过程中很难具备有效的、可持续的公私伙伴关系的法律环境和合同环境,因而冲突难以平息。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肯定要好得多,因为私营企业的需求(根据其行为和实践)并没有那么强烈,企业家的利益和公共政策的结果之间比较容易能够协调一致。 相反,法国私营自来水公司的发展并没有在19世纪后半叶受到影响。甚至在20世纪,私营企业在供水公共管理面前也站稳了脚跟。为什么呢?原因有多种。首先,在制度方面:“游戏规则”很有利。当地碎片化的制度体系导致大公司的行为产生了合理的影响:政府对地方社区的监管越严格,就越能保证实际操作中的普遍一致性,避免在与私营企业签订合约时大量出现腐败的可能性;公众认识到基础设施不可分割的特性是地方公共服务的奠基石;国务委员会实用主义的决策有助于排除阻碍因素,平息紧张的局面……所有这些制度规则有助于当地政府机构与私营企业之间达成稳定且持续的和解,从而促成了一种特殊的模式——“公共行为委任”(Lorrain,2014,p.5)。 其次,私营企业之所以站稳脚跟并得到持续发展,是因为它们找到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点,其业务开展能够长期维持这种和解。*后,私营企业成功找到了地方公共行为者期望的解决方案,所有这些都建立在行为者各方达成的“游戏规则”中包括的条款和协议机制之上。在委托协议中,政府不会放弃维护和捍卫公共利益的职责。该协议赋予政府机构(理论上的“君主”)的实际职责是承担公共服务任务,保有公共财产的产权。公共财产的产权是政府机构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一部分,也是政府机构提供服务的保障。私营公司并没有特殊产权的保障,因此在合同结束的时候无法要求追偿曾经投资过的资产。合同的退出很方便,政府可能会接管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矛盾之处在于,公共的资产对于私营公司来说只不过是沧海一粟,因此,如果私营公司懂得放弃这些资产的话,其业务会更容易被政府接受(或者已经接受了)。 在一些委托合同(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协议以及之后的租赁合同)中,地方政府机构的行动能力是重中之重,它们控制部分的供水服务,制定投资政策,委托私营企业维护和运营供水设备。因此,这些合同将政府置于在“政治上可接受”的程度上利用私营企业的争议之中,提供了一个长久的解决方案,在供水公共管理中合法地融入私人利益。合同之所以这样制订是公共行动的原则非常显著,它们捍卫公众利益,这是公共服务三大使命之一(连续性、适应性和公平性),与其他方面的利益进行博弈,私营企业的利益(在合同确认“公平”的回购权利)只是副产品。达成的妥协对双方来说都是“非牺牲性”(non sacrificiel)的。在此准则之下,公共服务代理见证了“主权法则与商业法则的交叉点”(Venkatesh,1995,p.6)。 总之,虽然这种模式优点很多,但还是难以避免风险,遇到很多困难。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公私关系紧张的局面,受到严厉的批评和质疑。当私营企业在项目中的收益很高,且在协议条款中占便宜的时候;当公私双方不能就续签条件达成一致的时候;当政府监管私营企业和捍卫公共利益的能力(愿望)遭到质疑,从而被怀疑参与共谋的时候,就会造成公私关系的紧张局面。当以上情形经常出现时,公私之间的和解就会遭到削弱,市政当局委托私营企业管理供水的决定就会受到挑战。但在本书研究的年代中,这些冲突无一例外都不会导致合同的破裂。这些合同数量之多,已经重要到引发供水管理的“市政化”现象普遍发生。回购条款也在谈判内容之中。从实践和规则上证明,这样有助于寻找到共同的平台,经常性地修复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 重新谈判和讨论时常会发生冲突,意味着政企双方需要经常调整合同的条款,双方都需要考虑背景的变化,合理分配份额,或者重新进行商讨。这样一来,政企之间就重构了“维系”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合法性,形成了公共服务代理模式。这种合法性需求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尤其取决于时代的背景,另外取决于行为各方的实践(地方社会的警惕性、私营公司的盈余)以及它们回应指令的能力。目前看来,这种需求似乎又一次处于酝酿之中。事实上,许多地方社会又兴起了挑战私营企业和要求城市服务“市政化”回归的运动。在此背景下,公共服务代理的未来是否实现可持续性和组织化,处于重要的时点,即为了能够延续下去,必须做出重新调整。
    目录
    引言1 供水网络发展历程2 早期的私营企业8 伦敦、纽约和巴黎13 公共活动、合同和治理20 资料和方法26 **章 供水网络形成之前27 个体解决方案28 水域、淤泥和污物34 送水工39 消费、象征和利用45 城市传染病49 转折点——卫生55 城市水的流动和循环64 第二章 伦敦,城市先驱68 城市商人休·米德尔顿70 新河公司的**步(如履薄冰)76 200年缓慢而稳定的扩张79 木制水管,间断的供水84 供水大战87 停止竞争行为,恢复垄断状态92 处于争论**的水质与价格99 埃德温·查德威克、公共卫生和水质104 监管的开始108 丰厚的利润114 “市政社会主义”120 “市政化”125 第三章 纽约决战130 为何在纽约?131 东海岸城市*初的供水网络建设135 纽约需要水138 阿伦·伯尔的时代与工程建设140 曼哈顿公司143 1804~1835年,迷失的30年150 从克罗顿渡槽到卡茨基尔系统157 私营公司的退出163 地方性腐败172 公共管理的可持续优势178 第四章 奥斯曼时期的巴黎182 佩里耶兄弟自来水公司184 米拉波与博马舍的论战189 乌尔克运河194 私营的尝试197 公共储水池而不是家庭供水201 奥斯曼的推动204 通用自来水公司212 巴黎,包围战略215 巴黎,合同下的生活(1860~1910年)221 续约还是直接接管?229 扩张轨迹234 困难、挑战和重新谈判244 公共服务授权251 结论257 私营管理、城市传染病和服务普及258 合法性问题262 法国的特例或“公共行为委托”模式266 附录269 鸣谢276 参考文献277 译后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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